[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5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5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38号)
当事人: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8B5B3Y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权代理机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对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带有“嘉实多”商标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95桶和“美孚”
商标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54桶,共计149桶,以上商品经商标权利人维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初步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美孚”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74458号,注册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美国),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有效期限:自1983年3月30日至1993年3月29日,经多次核准续展,“美孚”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3月29日。期间,2011年5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180203号,注册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2002年1月29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2023年4月19日,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中国)”)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全权代理,并授予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埃克森美孚(中国)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事务所或律师,以处理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纠纷,相关授权包括:进行独立调查、取证、提交证据,及出具鉴定文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在必要的情况下,授权其他代理向行政部门、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投诉。2023年6月7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相关授权包括:依照公司的指示就知识产权侵权向中国境内的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投诉;对有关主管机关查扣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样品收集并送交公司进行检测和真伪鉴定。
“”商标由嘉实多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52126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嘉实多”商标由卡斯特罗尔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97285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2011年12月31日,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嘉实多有限公司,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9月27日。
2022年2月17日,嘉实多有限公司确认其下属公司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能够鉴别嘉实多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和包装真伪,并授权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结论并签署相关鉴定文件。2023年8月7日,嘉实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处理侵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事宜,包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95桶“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和54桶“美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其桶身上分别有和
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11款:1、嘉实多EDGE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15桶;2、嘉实多GTX金嘉护,规格10W-4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5桶;3、嘉实多EDGE极护,规格0W-2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12桶;4、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3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12桶;5、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4桶;6、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18桶;7、嘉实多EDGE极护,规格0W-4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4桶;8、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3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9桶;9、嘉实多EDGE极护,规格5W-3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4桶;10、嘉实多EDGE极护,规格5W-3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10桶;11、嘉实多磁护启停保,规格5W-3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2桶。上述11款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瓶身正面和背面上部均有商标图样,供应商: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美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3款:1、美孚(银)引擎表现如新,规格5W-3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4桶;2、美孚(金)经典表现,规格0W-40,净含量:4升,现场共发现3桶;3、美孚(金)经典表现,规格0W-40,净含量:1升,现场共发现47桶。上述3款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制造商埃克森美孚亚太区私人有限公司,进口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瓶身正面和背面上部均有商标图样。
上述“美孚”和“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汽车发动机润滑油予以扣押。
2024年4月7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查扣的“美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在此确认贵单位发现的标注“Mobil”和“美孚”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4月12日,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查扣的“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贵局于2024年4月7日在綦江区欣旺汽车救援服务部处查获下列产品。经我司鉴定,下列产品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标的产品,不是嘉实多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鉴定依据为:产品外包装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瓶盖防伪标签和批号信息)与嘉实多真品的不符。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下游企业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18桶“美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和18桶“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美孚速霸1件;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销售给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美孚(金)经典表现12桶;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销售给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4升,嘉实多MAGNATEC磁护,规格5W-40,净含量:1升。上述“美孚”、“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货值金额共计2860元。
现查明,2023年5月和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购进一批汽车发动机润滑油,当事人未查验和保存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留存进货单据,进货价格和进货数量无法确定。
当事人现场发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货值金额为10845元,加上在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货值金额2860元,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发动机润滑油货值金额共计13705元。当事人销售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给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143元,其余已经销售部分商品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辨认或鉴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埃克森美孚公司是“Mobil”、“美孚”
商标权利人,嘉实多有限公司是“嘉实多”
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埃克森美孚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授权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全权代理,并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事务所/律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商标的行为的事实;
4.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就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向中国境内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投诉的权利的事实;
5.嘉实多有限公司委托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权利人确认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能够鉴别权利人及下属公司的润滑油产品和包装真伪,以及授权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任何侵犯或损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出鉴定结论并签署相关鉴定文件的事实;
6.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书》2份、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授权的工作人员委托书、介绍信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注册商标真实性及授权的真实性。
7.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及其员工询问笔录共3份、重庆市綦江区嘉鸿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询问笔录1份、发货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违法经营额13705元、违法所得143元的事实;
2025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由于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所规定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95桶和“美孚”汽车发动机润滑油54桶;
2、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3、罚款1370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