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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2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2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22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綦城雅筑七彩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0MJP555684B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綦城雅筑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留样柜内的食品和留样记录,炸薯条、韭菜炒蛋留样数量不足125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13日注册成立,由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核准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0MJP555684B,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綦城雅筑小区经营幼儿园,幼儿园内设有食堂,于2024年4月1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001100086621,主体业态:小型幼儿园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9年4月15日。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堂留样柜内2盒留样样品留样克数不足125g,情况如下:1、品名:炸薯条,留样时间2025年6月5日14:30,现场称重去皮重量为68.3克,留样记录为150克;2、品名:韭菜炒蛋,留样时间2025年6月5日7:50,现场称重去皮重量为93.5克,留样记录为150克。上述两种食品实际留样重量均不足125克。

现查明,当事人食堂有专人负责留样,因食堂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留样制度,而且当事人对留样制度的日常检查未全覆盖,导致留样重量不足。

另查明,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的情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现场检查又发现当事人存在留样重量不足的情况,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再次发生不按要求留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授权李某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食堂食品留样数量不足125克的事实。

3.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0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情况时间超过10日,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裁量等级为从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裁量等级为一般;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裁量等级为从轻;无社会影响,社会影响程度裁量等级为从轻,综上所述,当事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量权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综合裁量,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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