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40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6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40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9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40号)
当事人:綦江区博格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ECNW479X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类型:个体工商户
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浙江美微饰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主要材质:铜、商品条码为6932533133914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进行了抽样,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该批次手镯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镉(Cd)含量项目不符合GB28480-2010《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标准,依据《重庆市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手镯4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此4件手镯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涉案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浙江美微饰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主要材质:铜、商品条码为6932533133914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6件,抽样数量: 4件(检样:2件,备样: 2件,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价:39.9元/件,抽样人员在抽样时支付了检样的购样费用79.8元。
2025年5月26日,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第2页第二项载明的检测项目:镉(Cd);技术指标:≤100;检测结果:299953;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镉(Cd)含量(mg/kg)项目不符合GB 28480-2010《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标准,依据《重庆市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 《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手镯4件。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4件手镯,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从浙江美微饰品有限公司购进了6件规格型号为主要材质:铜、商品条码为6932533133914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购进价格为17.33元/件,购进后以39.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从购进之日至送达报告时,当事人累计销售涉案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2件(即检样2件),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扣押了4件。
综上,以抽样基数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的货值金额为239.4元,违法所得为45.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委托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2025〕2076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进行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51ZB05006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抽样单、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抽样照片等,证明涉案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等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货值金额为239.4元,违法所得为45.1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1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经检验,镉(Cd)含量项目不符合GB 28480-2010《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标准,依据《重庆市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特色国风开口流苏手镯(仿真饰品)4件;
2、没收违法所得45.14元;
3、罚款47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