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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3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1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3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1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13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宗德村永久卫生室分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00733

发证日期:2022年3月22日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宗德村8社


2025年4月22日,我局与区医保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查到过期失效的医用脱脂棉(生产日期20230406,使用期限二年)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生产日期20180907,失效日期20200906)。经批准,依法对涉案过期失效的医用脱脂棉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医保局药品追溯码线索: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追溯码:#81643081270333510040)于2024年11月23日被古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扫码使用,于2025年1月5日被当事人扫码使用。当事人现场确认:其于2025年1月5日,经处方向患者饶某提供了4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其中3盒是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另外1盒是郑某的丈夫文某某因慢病从古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医保基金支付获得。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用脱脂棉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系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綦江区古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 2025年5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1.涉案医用脱脂棉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从重庆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购进了50包,单价0.45元/包,进货金额22.5元。截至2025年4月22日已使用49包,余下1包超过使用期限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涉案一次性使用肛门管是当事人于2019年5月6日从重庆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购进了100支,单价0.35元/支,进货金额35元。截至2025年4月22日已使用91支,余下9支失效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医用脱脂棉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过期失效后的使用数量无法查明。

另查明,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负责人郑某的丈夫文某某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医保支付获得4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有3盒被文某某自行服用,另有1盒放置在当事人卫生室的药房内。该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于2025年1月5日,被当事人提供给患者饶某使用;当天另外提供给饶某的3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从重庆医药綦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该批共购进20盒,单价2.97元/盒。当事人提供给饶某的4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均是通过医保结算,收费为2.97元/盒。2025年5月6日,綦江区医保中心责令当事人退回重复结算的医保基金2.97元。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用脱脂棉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的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和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3.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9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师证复印件、姜某身份证复印件、郑某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进货票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6元、无违法所得,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情形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医疗保障涉嫌违规线索移送书、綦江区古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现场笔录、文某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医疗保障涉嫌违规线索移送书、綦江区古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现场笔录、文某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第六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医疗保障涉嫌违规线索移送书、綦江区古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现场笔录、綦江区医保中心违规违约事项处理决定书、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97元、无违法所得,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情形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应当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药品批发资质,当事人提供给患者使用的药品系从卫生服务中心获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医用脱脂棉和一次性使用肛门管货值金额3.6元,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货值金额2.97元、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医用脱脂棉1包,失效的一次性使用肛门管9支;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两种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用脱脂棉1包,失效的一次性使用肛门管9支;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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