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29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29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7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8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罗立志
机构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的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卫生室治疗室内查到过期的医疗器械2批次过期药品:(1)简易呼吸器1台,生产批号:194602,生产企业:厦门天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4,有效期:3年,生产许可证号:闽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313号,注册证号:闽械注准20162540114,型号:成人型,规格PVC型;(2)药品名称:氢化可的松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069,贮藏:遮光,有效期:24个月,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25,产品批号:2305204,有效期至2025.04,数量:1盒10支;(3)药品名称: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504,贮藏:遮光,密闭保存(10-30℃),包装,玻璃安瓿,每盒10支,上市许可持有人:广东难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4.24,生产批号:2304241-3,有效期至2024.03。我局依法对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基层医疗机构,已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号:500222018533 ,注册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22年04月19日至2027年04月18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永新镇中心卫生院领取简易呼吸器1套(注册证号:闽械注准20162540114,生产企业:厦门天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规格:PVC型号。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4日,有效期三年)。领取后放置于卫生室内单独设置的治疗室内,用于呼吸困难等症状的病人急救,使用不收费,永新镇中心卫生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由于涉案简易呼吸器在使用时不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且涉案简易呼吸器由卫健委统一购买,不知晓进购价格,无法计算货值金额。
当事人从武汉华烨医药有限公司处以1.8元/支的价格购进氢化可的松注射液,药品外包装标注有:氢化可的松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069,贮藏:遮光,有效期:24个月,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25,产品批号:2305204,有效期至2025.04,数量:1盒10支。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购进后以2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从武汉华烨医药有限公司处以1.8元/支的价格购进盐酸异丙嗪注射液,药品外包装标注有: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504,贮藏:遮光,密闭保存(10-30℃),包装,玻璃安瓿,每盒10支,上市许可持有人:广东难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4.24,生产批号:2304241-3,有效期至2024.03。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购进后以2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涉案药品,因此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所以本案货值金额为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永新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本案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以及本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18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村卫生室,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卫生室内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超过有效期的氢化可的松注射液和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为劣药。本案中,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限后,当事人仍放置在治疗室的急救箱内待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简易呼吸器1套;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氢化可的松注射液1盒和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
2.罚款5000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简易呼吸器1套、氢化可的松注射液1盒以及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