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2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1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2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1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7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15号)
当事人:江苏瑞迅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338515XK
住所: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
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电梯(使用单位:重庆秦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设备代码为311010080202306634和311010080202306882电梯轿厢内应急照明进行测试,均为无效状态;2、设备代码为311010080202307957的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显示2025年2月5日的维保人员与无纸化维保信息系统显示的维保人员不一致。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綦市监特令〔2025〕4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8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电梯、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空调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编号:TS3332F19-2026,有效期至: 2026年1月7日。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与重庆铁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登科府项目的电梯《安装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为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的20台电梯提供安装服务,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保期内按其承诺免费提供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零部件更换、电梯年检等服务。维护保养期限从2023年5月开始计算。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自2023年5月电梯安装完毕到案发期间对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派遣职工何某为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的电梯维保员,负责该小区20台电梯的日常维保工作,因该小区幼儿园有一台电梯办理了停用,实际维保数量为19台。
2025年2月7日9时42分至11时49分期间,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何某对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2-1#(设备代码:311010080202306634)和2-2#(设备代码:311010080202306882)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结果上传到“无纸化维保”app,维保结果中两台电梯机房和轿厢内项目均显示正常。当事人维保的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登科府2-1#和登科府2-2#共用一个机房,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机房2025年2月7日登科府小区9时42分至11时49分期间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维保人员何某于当日10时30分4秒至10时30分59秒期间在机房门口对机房进行了拍照,并未进入机房对“机房、滑轮间环境,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驱动主机,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制动器间隙,编码器,限速器各销轴部位,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紧急电动运行”这10个项目进行维保。
另查明,2023年5月到2025年2月17日检查期间,当事人派遣维保人员何某对登科府小区进行维保,在此期间共对该小区19台电梯分别维保了43次,每次维保时实际只有何某一名维保人员到场,但无纸化维保系统和纸质维保记录均显示2名维保人员,与事实不符。并且,在2025年2月7日维保时,何某未对电梯机房内项目以及电梯应急照明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工作:1、停止对上述19台电梯的维保;2、提交了情况说明以及与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后续由重庆东森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3、提交了设备代码为311010080202306634和311010080202306882电梯轿厢内应急照明维修整改照片以及无纸化维保系统截图。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事实。
第二组:《安装承包合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为重庆市綦江区登科府小区电梯维保单位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无纸化维保记录截图、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开展电梯维保的事实。
第四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维护保养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9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遵守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展维护保养,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开展日常维保时,未按技术规范逐项完成维保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就本案而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近两年内维保的电梯未发生过事故,电梯使用场景为住宅小区,未按要求维保的电梯台数为19台,未按要求对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维保项目数11个,未按要求维保次数超过11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3年5月截至案发2025年2月,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6》,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4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