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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1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19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1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19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193号)

当事人:中汇国兴体育发展(重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8QT2L31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404幢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打通中学运动场及女生公寓室内墙等排危翻新改造工程中使用的EPDM面层颗粒(规格型号:25kg±0.1/包)生产企业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720包,抽样数量3kg(其中检样1.5kg、备样1.5kg),随后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8月26日出具编号为A2240503306101001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样品所检高聚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4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和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和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此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EPDM面层颗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我局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2025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调查,我局中止对当事人调查。2025年3月11日,区公安局认定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案件调查,同时将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我局。2025年3月12日,我局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我局对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404幢从事橡胶制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生产、销售等活动。2024年8月2日,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中标了打通中学运动场及女生公寓室内墙等排危翻新改造工程,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进场施工。2024年8月8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在微信上沟通了产品相关信息,并以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签订了《塑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EPDM面层颗粒、打底胶水、催化剂和稀释剂等材料用于打通中学运动场及女生公寓室内墙等排危翻新改造工程,合同总价为536745元,其中EPDM面层颗粒价格为3200元/吨。

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开始生产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将生产的720包外包装标有“检 运动场馆专用颗粒 EDPM 规格:净重量:25kg±0.1 中汇国兴体育发展(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中南高科产业园16-1”的EPDM面层颗粒以及该批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EPDM颗粒,执行标准:GB36246-2018,检验员:01检验,保质期:6个月,中汇国兴体育发展(重庆)有限公司,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一并运送到了打通中学,并现场交付给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EPDM面层颗粒(规格型号:25kg±0.1/包)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720包,抽样数量3kg(其中检样1.5kg、备样1.5kg),上述样品由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偿提供。随后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8月26日出具编号为A2240503306101001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样品所检高聚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4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和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和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此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了72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每包重量为25kg,合计18吨,涉案EPDM面层颗粒销售价为750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135000元。2025年1月6日,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调查,我局中止对当事人调查。2025年3月11日,区公安局认定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案件调查,同时将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我局。2025年3月12日,我局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现查明,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伙同当事人伪造了虚假的《塑胶采购合同》(编号:20240807-01),增加了EPDM面层颗粒的含胶量要求,调高了EPDM面层颗粒价格,将EPDM面层颗粒价格由3200元/吨变更为7500元/吨。2024年8月14日至8月29日期间,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了9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用于打通中学篮球场施工。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将未使用63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退回给了当事人。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向当事人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3-0829号),扣押了上述63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2024年9月27日,我局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延强〔2024〕23-0927号),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0月26日。2024年10月26日,我局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解字〔2024〕23-1026号)。在解除63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后,当事人陆陆续续将其销售完毕。

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馥余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了《塑胶采购合同》,按照国家标准向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提供用于綦江区打通中学项目施工的产品材料,同时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用于打通中学篮球场施工的9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予以铲除。

当事人生产涉案EPDM面层颗粒共720包,规格型号为25kg±0.1/包,总计18吨。当事人实际以3200元/吨的价格将18吨涉案EPDM面层颗粒销售给了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价为576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EPDM面层颗粒的货值金额是576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受托人身份的事实。

2.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制作的2份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检验人员证书、检验报告(编号:A2240503306101001C)、抽样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EPDM面层颗粒进行抽样,以及经检验涉案EPDM面层颗粒不合格的事实。

3.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制作的2份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打通中学运动场及女生公寓室内墙等排危翻新改造工程随机抽选文件、中标通知书、区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EPDM面层颗粒给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打通中学施工改造工程,涉案批次的EPDM面层颗粒销售价格为57600元的事实。

4.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制作的2份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退货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区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案发后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的涉案EPDM面层颗粒退回给当事人,将用于打通中学篮球场施工的90包涉案EPDM面层颗粒予以铲除,以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区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情况说明、材料采购合作协议2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涉案630包EPDM面层颗粒销售完毕的事实。

6.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塑胶采购合同、区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协助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塑胶采购合同等证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字〔2025〕16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明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EPDM面层颗粒将用于打通中学运动场地施工,未主动告知其采购的EPDM面层颗粒的高聚物含量(即含胶量)远低于《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5.5.2“合成材料面层防滑胶粒及人造草面层填充用合成材料颗粒中高聚物总量应≥20%”之标准。同时,当事人在涉案EPDM面层颗粒的合格证上明确标明其执行标准为GB 36246-2018,帮助施工方逃避工程监理方的质量监督,致使不合格的材料被用于工程施工中。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EPDM面层颗粒经检测机构检验,高聚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6246-2018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EPDM面层颗粒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EPDM面层颗粒将用于打通中学运动场地施工,生产的EPDM面层颗粒含胶量远低于国家标准,并协助客户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逃避工程监理方的质量监督,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合格证,而后又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和证据,存在主观过错,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后,立即将涉案产品运送至打通中学,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已使用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铲除,未造成危害后果;剩余未使用不合格产品予以退回给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1批次共计18吨,涉案货值金额为57600元,涉案金额较大;案发后,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将涉案不合格产品退回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塑胶采购合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EPDM面层颗粒是用于中学运动场地,使用者多为12-18岁的学生,且其高聚物含量仅有3.56%,远低于《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5.5.2“合成材料面层防滑胶粒及人造草面层填充用合成材料颗粒中高聚物总量应≥20%”之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139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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