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綦江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1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0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1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0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0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雷神店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卫生室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及治疗室检查发现有以下5种过期药品:1.药品名称:感冒清胶囊,产品批号20230102,生产日期2023年1月26日,有效期至2025年0月25日,生产企业江西青春康源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152,20粒/盒,数量3盒;2.药品名称:双氯芬酸钾分散片,产品批号220301,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02月,生产企业:林州市光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479,规格50mg*24片,数量12片;3.药品名称:呋塞米注射液,产品批号22100417,有效期至2024.10.03,生产日期2022.10.04,生产企业: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158,规格2ml*10支,数量6支;4.药品名称:氯化钾缓释片,产品批号2303174,有效期至2025.02,生产企业深圳市中联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371,规格0.5g/片,数量24片;5.药品名称:维生素B2片,产品批号:20220155,生产日期20220113,有效期至202412,生产企业华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2020612,规格5毫克*100片,数量46片。经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感冒清胶囊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从重庆郎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0盒,进价32元/盒;双氯芬酸钾分散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从三江街道水口村卫生室调拨,水口村卫生室于2022年12月20日从重庆邦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双氯芬酸钾分散片150盒,规格为50mg*24S/盒,每盒两板,进价28元/盒,现场检查发现的一板(12片),销售价格是14元/板;呋塞米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3年03月6日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进价21.5元/盒,每盒10支,售价2元/支;氯化钾缓释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拨20盒,三江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26日从重庆医药集团药销医药公司采购的该批次药品,规格为0.5g*12*4板/盒,进价为17.8元/盒,现场发现2板(24片),当事人售价4.45元/板;维生素B2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瓶,进价4元/瓶,当事人售价4元/瓶,拆零售价为0.1元/片。因当事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零差价销售,上述药品按进价提供给患者使用。

因当事人给患者开药的处方丢失,无法核实上述药品过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感冒清胶囊货值金额为96元,双氯芬酸钾分散片货值金额为14元,呋塞米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12元,氯化钾缓释片的货值金额为8.9元,维生素B2片的货值金额为4.6元。上述5种过期药品总的货值金额为13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扣押文书,现场执法检查及扣押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使用劣药的事实。

第三组:药品采购单,询问笔录,证明药品合法来源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3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 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17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卫生室内使用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药房及治疗室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及《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在调查期间及时改正等因素,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盒感冒清胶囊,1板双氯芬酸钾分散片,6支呋塞米注射液,2板氯化钾缓释片,46片维生素B2片;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