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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昌迪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CWH096U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的重庆市綦江区昌迪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兰索拉唑肠溶片”1板。经审批,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1204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3月6日依法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CWH096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一般项目:诊所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20000195;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药(含冷藏药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DCWH09650011017D2192;服务方式:门诊服务;诊疗科目:内科(准予输液)******;备案日期:2024年6月11日。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药品零售柜台上的分零盒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兰索拉唑肠溶片”1板,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兰索拉唑肠溶片;产品批号:20220903;有效期至2024.08;生产企业: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点: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439;规格:15mg。该药品1板共7颗,已使用1颗,剩余6颗。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从恒昌医药(重庆)有限公司购进了11盒涉案批次的兰索拉唑肠溶片,共支付金额39.9元,随即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发现分零盒内的该药品已过期。

经过核对出入库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将超过有效期到未在分零盒内的同批次“兰索拉唑肠溶片”报损出库,未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657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1204号)、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重庆市綦江区昌迪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入库记录、出库记录、恒昌医药(重庆)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657元,无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兰索拉唑肠溶片”6颗;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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