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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9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96号)

当事人: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925533X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赵学颜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皂桷湾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8月6 日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皂桷湾生产场地堆码处销售的规格型号为Y190×90×50(mm)MU1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8月6日的“烧结普通砖(配砖)”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是30000块,销售单价0.23元/块,抽样数量30块(备样10块),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数量30块为无偿提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9月4日出具“烧结普通砖(配砖)”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4-51AC080038),该《检验报告》第1页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石灰爆裂检验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024] 30754),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与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地堆码处发现上述该批次的“烧结普通砖(配砖)”29970块(含10块备样)。对存放在当事人堆码处的29970块“烧结普通砖(配砖)”,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1-26号)。

2024年10月1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皂桷湾从事生产销售“烧结普通砖(配砖)”。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8月6 日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皂桷湾生产场地堆码处销售的规格型号为Y190×90×50(mm)MU1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8月6日的“烧结普通砖(配砖)”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是30000块,销售单价0.23元/块,抽样数量30块(备样10块),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数量30块为无偿提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9月4日出具“烧结普通砖(配砖)”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第1页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石灰爆裂检验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上述报告时还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地堆码处发现上述该批次的“烧结普通砖(配砖)”29970块(含10块备样)。对存放在当事人堆码处的29970块“烧结普通砖(配砖)”,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21-26号),对该批产品进行就地封存。因涉案“烧结普通砖(配砖)”系不合格产品,已无经济价值,同时,长时间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影响其正常经营,为避免涉案产品二次流入市场,经当事人申请,并报经区局领导同意后,在我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涉案产品进行销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在公司生产厂共计生产规格型号Y190×90×50(mm)MU1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8月6日的“烧结普通砖(配砖)”32742块,其中报损2742块,实际生产数量为30000块,生产成本:0.21元/块,销售单价:0.23元/块。2024年8月6日,抽样人员抽样40块(其中备样的10块存放在当事人堆码处),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生产场地堆码处发现上述该批次的“烧结普通砖(配砖)”29970块(含10块备样)未销售。                            

综上,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烧结普通砖(配砖)”按抽样基数计算货值金额为30000块×0.23元/块=69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制造烧结普通砖(配砖)财务生产统计表,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烧结普通砖(配砖)”的事实。

第三组: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单位及人员资质,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烧结普通砖(配砖)”进行依法抽样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 2024-51AC080038)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024] 30754),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烧结普通砖(配砖)”的事实。

第五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制造烧结普通砖(配砖)财务生产统计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标注的销售价0.23元/块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配砖)”货值金额为6900元,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39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配砖)”,经抽样检验,石灰爆裂检验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配砖)”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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