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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7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0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09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家加康医药有限公司三江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类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AHNFW22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14号附7号

负责人:邹玲玲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外店招为“家加康大药房三江二店”的药店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店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该店销售货架(贴有拆零专柜)上摆放有1瓶名为吲哚美辛肠溶片的药品,生产厂家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691001,生产日期2021-09-28,有效期至2024.08,规格25mg,100片/瓶,检查时该瓶内还剩余88片,截止检查时以上吲哚美辛肠溶片超过有效期。经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03041507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瓶生产厂家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吲哚美辛肠溶片,生产批号为691001,生产日期2021-09-28,有效期至2024.08,规格25mg,100片/瓶,购进价格为2.8元/瓶。因吲哚美辛肠溶片为处方药,当事人凭药师开具处方后进行销售,整瓶销售价为3.5元/瓶,拆零售价为0.1元/片。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共销售4瓶上述批次的吲哚美辛肠溶片,对剩余最后一瓶吲哚美辛肠溶片进行拆零销售,销售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销售数量为12片,销售价格为0.1元/片,瓶内剩余88片吲哚美辛肠溶片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超过有效期。

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瓶内剩余88片吲哚美辛肠溶片的货值金额为88片*0.1元/片=8.8元。因最后一次销售记录发生在药品有效期之前,未发现药品到期后有销售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涉案药品基本情况照片、询问笔录、扣押文书,现场执法检查及查封扣押照片,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劣药的事实。                                    

第三组购销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8.8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3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药店内销售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该药店货架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于待销售状态且未放置在不合格区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此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情形,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88片吲哚美辛肠溶片;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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