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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4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5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5号)

当事人:银小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N4QR6U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46号附10号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其销售区发现2台室内加热器未安装防倾倒保护装置,不符合GB 4706.23-2007的规定。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台室内加热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室内加热器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N4QR6U,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店招“中宣电器”。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发现2台室内加热器(电暖器),规格型号NB-988,生产商重庆展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室内加热器未安装防倾倒保护装置,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从未知供应商处购进NB-988型室内加热器(电暖器),购进数量4台,单价33元/台,购进金额13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该室内加热器(电暖器)销售标价为45元/台,截至案发共销售2台,销售额共计90元,未开具销售单据。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未安装防倾倒保护装置室内加热器的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委托赵中宣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扣押文书、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防倾倒保护装置的室内加热器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价格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室内加热器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2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4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2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当确保其经营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室内加热器工作时发热部分表面温度较高,因未安装防倾倒保护装置,倾倒时不会自动切断电源,存在点燃接触到的纱布、软木等可燃物或致其冒烟的可能,不符合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中19.112条“便携式加热器要以工作状态放置在盖有两层单位面积质量约为40g/m²的棉纱布的软木表面上。然后,将加热器以最不利的位置翻倒,棉纱布和软木表面不应冒烟或点燃”的要求。当事人经营上述室内加热器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所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室内加热器2台;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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