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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41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3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3号)
当事人:綦江区新世界服饰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HG9E4A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80号1-9号
经营者:彭美云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7月5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休闲裤和T恤进行抽检,2024年7月31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00-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9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HG9E4A,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80号1-9号,对外店招“新世界服饰广场”,主要经营服装。
2024年7月5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休闲裤、T恤和牛仔裤进行抽检,其中:休闲裤抽样基数为3件,抽样数量2件,其中检样数量1条,抽样单位购买取得,单价61元/件,付费金额61元,备样数量1条,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在当事人店内;T恤抽样基数为3件,抽样数量2件,其中检样数量1条,抽样单位购买取得,单价62元/件,付费金额62元,备样数量1条,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在当事人店内。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抽样,当事人没有异议。
2024年7月31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休闲裤和T恤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休闲裤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SY-J04241731,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技术指标明示及允差为“聚酯纤维61±5,棉33±5,氨纶6±3”,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69.6,粘纤24.3,氨纶6.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00-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T恤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SY-J04241730,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技术指标明示及允差为“棉88.1±5,聚酯纤维6.8±3,氨纶5.1±3”,检验结果为“粘纤53.1,棉42.8,氨纶4.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00-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将上述2份《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在销售区未见抽检批次的休闲裤和T恤,据当事人陈述已销售完毕。经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备样样品进行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休闲裤由当事人于2023年在福建泉州石狮市购进,购买数量5件,进价45元/件。T恤由当事人在江苏省常熟市购买,购买数量3件,进价45元/件。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单据。休闲裤销售单价为61元/件,T恤销售单价为62元/件。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休闲裤和T恤的货值金额为36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授权胡育祥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2.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检验资质、抽检任务委托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2份、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休闲裤和T恤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休闲裤和T恤的货值金额为369元、违法所得6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4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20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经营的服装符合质量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休闲裤和T恤,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T 22700-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均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休闲裤和T恤各1件;
2、没收违法所得66元;
3、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