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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4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9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19号)
当事人:秦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ARQ5D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61号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7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仔拼接连衣裙进行抽检,2024年8月3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备样样品2件,经报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备样样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ARQ5D,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61号,对外店招“柏惠信子天使宝贝旗舰店”,主要经营儿童服装。
2024年7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仔拼接连衣裙、短袖T恤、牛仔短裤进行抽检,其中,牛仔拼接连衣裙抽样基数为11条,抽样数量4条,其中检样数量2条,抽样单位购买取得,购买单价119.5元/件,付费金额239元,备样数量2条,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在当事人店内。
2024年8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牛仔拼接连衣裙签发编号为No:24J010475的《检验报告》,其中,检测项目“绳带要求”检测结果为“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超过140mm。两端固定且突出的绳圈的周长超过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其两固定端的长度超过75mm”,单项判定结论不符合。《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备样牛仔拼接连衣裙2件,在货架和仓库内未发现其它同款牛仔拼接连衣裙。经报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备样样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2023年3月5日,当事人从厂家东莞市柏惠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购进牛仔拼接连衣裙11件,吊牌价399元/件,进货价为吊牌价的0.45,即179.55元/件,进货金额共计1975.05元。除备样样品2件外,其余9件牛仔拼接连衣裙均已销售,销售价格为119.5元/件。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牛仔拼接连衣裙的货值金额为1314.5元。由于销售单价低于进货单价,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仔拼接连衣裙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仔拼接连衣裙的货值金额为1314.5元的事实。
5.询问笔录、购样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发货单等,证明该款牛仔拼接连衣裙销售单价低于进货单价,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4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20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经营的服装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的要求。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牛仔拼接连衣裙,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牛仔拼接连衣裙2件;
2、罚款1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