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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27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88 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88 号)
当事人:杨光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191JD8T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1号1-7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7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婴幼儿服装进行抽检,2024年8月16日签发产品名称为“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检验报告(No:24J01047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191JD8T,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1号1-7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婴幼儿洗浴服务、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销售等,店招“孕婴世界”。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于重庆《辉煌.雅欣坊》母婴用品事业部购进8件“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婴幼儿服装,进货价格为44.7元/件,销售价格为74.5元/件。
2024年7月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婴幼儿服装进行抽检,其中,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抽样基数为8件,抽样数量5件,其中检样数量3件,抽样单位购买取得,付费金额223.5元,备样数量2件,抽样人员封样后放置当事人店内。
2024年8月16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4J010470),《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纤维含量(单位%)”的技术要求为“棉47.5,莫代尔47.5,氨纶5,(FZ/T 73025-2019)”,实测值为“主面料:棉51.9,莫代尔48.1,(含微量其他纤维),袖子面料:棉100(采用显微镜方法的含量)”,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5件抽检批次产品(含备样2件),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将上述5件抽检批次产品进行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按抽样基数计算,该批次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的货值金额为74.5元/件*8件=5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4.5-44.7)*3=8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抽检任务委托书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检验资质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购样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购样凭证、进销货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单、夹服装的货值金额为596元、违法所得89.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4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
〔2024〕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经营的服装符合质量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检测项目“纤维含量(单位%)”的技术要求为“棉47.5,莫代尔47.5,氨纶5,(FZ/T 73025-2019)”,实测值为“主面料:棉51.9,莫代尔48.1,(含微量其他纤维),袖子面料:棉100(采用显微镜方法的含量)”,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航海口水巾长袖偏开闭裆哈衣5件;
2、没收违法所得89.4元;
3、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