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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41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70号)

当事人: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KG591F

经营者:郑小委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打假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的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有以下产品:1、美孚黑霸王(齿轮油),型号:85W-140,净含量:4升/桶,现存:12桶;2、美孚黑霸王(齿轮油),型号:85W-140,净含量:18升/桶,现存:2桶;3、美孚黑霸王(超级),型号:15W-40,净含量:18升/桶,现存:2桶;4、力图H68液压油,型号:/,净含量:18升/桶,现存:3桶;5、壳牌劲霸R2,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现存:2桶;2、壳牌劲霸R3,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现存:1桶。上述产品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打假人员现场逐一鉴定,涉嫌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4年4月15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询问,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24年8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美孚”商标由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美国)于1983年3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74458号,2009年4月14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公司在4类商品上可使用美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汽油。2011年5月27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2013年1月7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Mobil”商标由美孚石油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1180203,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2002年1月29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2020年6月1日,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中国)”)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代理,并授予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处理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纠纷,包括各种假冒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用与埃克森美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2020年6月4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处理。授权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

商标注册证第180720号“壳牌”图形商标是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英国)于198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工业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油;液压油,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4日。商标注册证第180730号“壳牌”商标是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英国)于198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工业用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剂;液压油,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4日。商标注册证第10927804号“Shell”商标是壳牌国际股份公司于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截止),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8月20日。

2023年10月24日,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壳牌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获取一切行动的进展及结果的信息或文件、要求侵权人或连带责任人赔偿损失、鉴定产品真伪并出具鉴定、提供相关价格证明、申请办理公证并接收公证书、以及为实现上述目的而需要的其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文件。授权期限为一年。

现查明: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活动。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打假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的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对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有以下产品:“美孚”牌润滑油共计4个品种,每个品种外包装上都标注有“美孚”和“Mobil”注册商标,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出品,其中:1、Mobil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15W-40,净含量:18升,批号:P/O NOX270815,生产日期:2022.07.08,数量2桶;2、Mobil美孚黑霸王(齿轮油),规格:85W-40,净含量:18升,批号:P/O NOX250034,生产日期:2022.05.09,数量2桶;3、Mobil美孚黑霸王(齿轮油),规格:85W-140,净含量:4升,生产批号:245904,生产日期:2021.01.08,数量12桶;4、Mobil美孚力图H68液压油(长效抗磨),净含量:18升,生产批号:X054127,生产日期:2020.05.06,数量3桶。“壳牌”润滑油共计2个品种,每个品种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壳牌”图形和“Shell”注册商标,生产商壳牌(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中:1、壳牌劲霸R2(重负荷柴油机润滑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数量2桶;2壳牌劲霸R3(重负荷柴油机润滑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数量1桶。上述产品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打假人员现场逐一鉴定,涉嫌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的美孚润滑油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美孚”和”注册商标,以及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出品;壳牌润滑油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壳牌”“Shell”注册商标,以及生产商壳牌(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查,上述涉案润滑油是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负责人2023年1月份由经销商送货到门市推销时购进的,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85W-140, 4升/桶,数量12桶;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85W-140, 18升/桶,数量2桶;美孚黑霸王超级,规格型号:15W-40, 18升/桶,数量2桶;美孚力图H68,规格型号:18升/桶,数量3桶;壳牌劲霸R2,规格(型号):20W-50,18升/桶,数量2桶;壳牌劲霸R3,规格(型号):20W-50,18升/桶,数量1桶。其进销价格如下: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85W-140, 4升/桶,进货价格是60元,销售价格为70元/桶,现场查获12桶,其货值金额为840元;美孚黑霸王,规格型号:85W-140, 18升/桶,进货价格是225元,销售价格为250元/桶,现场查获2桶,其货值金额为500元;美孚黑霸王超级,规格型号:15W-40, 18升/桶,进货价格是225元,销售价格为250元/桶,现场查获2桶,其货值金额为500元;美孚力图H68,规格型号:18升/桶,进货价格是195元,销售价格为220元/桶,现场查获3桶,其货值金额为660元;壳牌劲霸R2,规格(型号):20W-50,18升/桶,进货价格是205元,销售价格为230元/桶,现场查获2桶,其货值金额为460元;壳牌劲霸R3,规格(型号):20W-50,18升/桶,进货价格是215元,销售价格为240元/桶,现场查获1桶,其货值金额为240元。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各种型号的美孚润滑油19桶和壳牌润滑油3桶,截至案发时,上述产品未销售。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获的数量计算。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200元(840元+500元+500元+660元+460元+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美孚”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续展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第三组: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提供的“壳牌”、“壳牌”图形和“Shell”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续展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第四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分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交的“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授权书》及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

第六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案金额为3200元的事实。

第七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销货清单。

第八组:减免申请书1份、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等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1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个体经营户,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美孚””商标和“壳牌”图形“Shell”商标是“美孚”“壳牌”商标权利人依法取得并实际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商品上的商品商标,“美孚”“壳牌”商标权利人对“美孚”“壳牌”商标拥有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润滑油产品,与“美孚”“壳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涉案润滑油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美孚”“壳牌”商标标识相同,且经“美孚”“壳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是假冒“美孚”“壳牌”商标的产品。因此,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各种型号的美孚润滑油19桶和壳牌润滑油3桶(具体见涉案物品清单)是侵犯“美孚”“壳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虽然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美孚”“壳牌”商标的产品,但当事人从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美孚”“壳牌”润滑油产品时,未查验供货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虽然有供货人开具的销货清单,但未向供货人索要并保存发票,存在经营过错。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美孚”“壳牌”润滑油产品的合同、发票等能证明涉案润滑油系列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票据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询问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患有癌症生活确有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版)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患有癌症生活确有困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22桶(详见涉案物品清单);

2、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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