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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350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3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柯仕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H9EW14    

住所(住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4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柯仕刚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权利人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一起对柯仕刚的经营场所“润滑油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以下产品:(1)名称“壳牌劲霸R3”,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数量:2桶;(2)名称“壳牌施倍力SPIRAX”,车辆齿轮油,规格型号:S2A140,净含量:18升/桶,数量:4桶;(3)名称“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规格型号:S2M46,净含量:20升/桶,数量:6桶;(4)名称“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数量:5桶;(5)名称“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1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4桶;(6)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发动机油,规格型号:O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18桶;(7)名称“美孚力霸(红)”,发动机油,规格型号:10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4桶;(8)名称“美孚力图H46液压油”,型号,净含量:18升/桶,数量:6桶;(9)名称“美孚力图H68液压油”,型号,净含量:18升/桶,数量:5桶,以上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现场鉴别,初步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在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4】12-1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了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2024年4月9日,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柯仕刚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4年8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美孚”商标由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美国)于1983年3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74458号,2009年4月14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公司在4类商品上可使用美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汽油、蜡、工业用蜡、蜡烛、石油蒸馏物、矿物油、液体、气体燃料、润滑剂、工业用油及油脂、照明用油。2011年5月27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3月29日。“Mobil”商标由美孚石油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1180203,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2002年1月29日该商标受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2023年6月1日,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中国)”)作为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代理,并授予埃克森美孚(中国)转授同等权利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处理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纠纷,包括各种假冒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的行为、使用与埃克森美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2023年6月7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代表公司对有关他人在中国境内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壳牌”商标由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8073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剂、液压油。2015年5月18日,该商标受让给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4日。“”商标由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8072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油、液压油。2015年5月18日,该商标受让给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4日。“Shell”商标由壳牌国际股份公司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092780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2015年5月18日,该商标受让给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8月20日。2023年10月24日,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代表公司处理侵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事宜。

当事人柯仕刚于2006年09月19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H9EW14,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4号附3号从事标称商标为“卓立”“美孚”“长城”“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销售业务,员工只有柯仕刚1人。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存放标有“壳牌”“”“Shell”以及“美孚”“Mobil”的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产品,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具体情况为:(1)名称“壳牌劲霸R3”,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数量:2桶,无生产日期及批号,外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 Shell 壳牌劲霸 RIMULA 重负荷柴油机油润滑油R3 TURBO 20W-50 API CH-4等字样;(2)名称“壳牌施倍力SPIRAX”,车辆齿轮油,规格型号:S2A140,净含量:18升/桶,数量:4桶,生产订单:2036979,生产日期:2023/02/05,生产批号:11042825C60208FEB23,外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Shell 壳牌施倍力SPIRAX 车辆齿轮油 S2 A 140 高性能GL-5 桥油,产地:壳牌(浙江)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平湖乍浦沪杭路乍浦港区内等字样;(3)名称“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规格型号:S2M46,净含量:20升/桶,数量:6桶,生产订单:3134214,生产日期:2019/01/09,生产批号:11009377C60109JAN19,外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 Shell 壳牌 TELLUS 得力士 S2 M 工业液压油 46,L HM 46 抗磨液压油GB11118.1,净含量:20.0升等字样;(4)名称“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20W-50,净含量:18升/桶,数量:5桶,其中3桶的生产日期:2023.05.08,生产批号:X350815,2桶的生产日期:2023.08.08,生产批号:X380815,外包装均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美孚黑霸王 超级20W-50 持久引擎动力净含量:18升,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飞马路1号等字样;(5)名称“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型号:15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4桶,保质期5年,生产日期:2023/1/5,生产批号:X310035,外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美孚黑霸王 超级15W-40 重负荷机油 净含量:4升,灌装厂: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新港南港路2486号等字样;(6)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发动机油,规格型号:OW-40,净含量:1升/桶,数量:18桶,其中有6桶的生产日期:2023.02.10,生产批号:X320337,有12桶的生产日期:2023.08.07,生产批号:X380124,外包装均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1 经典表现 OW-40制造商:埃克森美孚亚太区私人有限公司,进口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灌装厂: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飞马路1号等字样;(7)名称“美孚力霸(红)”,发动机油,规格型号:10W-40,净含量:4升/桶,数量:4桶,生产日期:2022.05.18,生产批号:Y250622,外包装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美孚力霸 API SM SAE 10W-40 发动机油 ,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新港南港路2486等字样;(8)名称“美孚力图H46液压油”,净含量:18升/桶,数量:6桶,其中5桶的生产日期:2023.02.03,生产批号:X840028,1桶的生产日期:2019.07.01,生产批号:Y830414,外包装均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美孚 力图H46液压油 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飞马路1号等字样;(9)名称“美孚力图H68液压油”,净含量:18升/桶,数量:5桶,其中2桶的生产日期:2021.01.06,生产批号:X110237,1桶的生产日期:2021.03.16,生产批号:X840028,1桶的生产日期:2023.02.10,生产批号:X320414,1桶的生产日期:2022.01.10,生产批号:X210192,外包装均标注有下列字样:Mobil 美孚 力图H68 液压油,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飞马路1号等字样。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2024年4月9日,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上述“壳牌劲霸R3”重负荷机油、“壳牌施倍力SPIRAX”车辆齿轮油和“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果:贵局于2024年4月9日在柯仕刚处查获了标注“壳牌”“Shell”和“”商标的机油物品并委托我司鉴定,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确认标注的“壳牌”“Shell”和“ ”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壳牌产品正品的特征,是侵犯“壳牌”“Shell”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物品。同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美孚黑霸王超级(规格型号:20W-50和15W-40)”重负荷机油、“美孚1号经典表现”发动机油、“美孚力霸(红)”发动机油、美孚力图H46液压油、美孚力图H68液压油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果:经过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在此确认贵单位发现的标注“Mobil ”和“美孚 ”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不是埃克森美孚生产的产品,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 ”和“美孚 ”专用权的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门市分一、二两层,第一层为商品销售展示区,第二层为阁楼仓库,两层均存放有标称商标为“卓立”“美孚”“长城”“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等待售,日常主要从重庆新昆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上述“美孚”“壳牌”的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则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从一个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买。截止到案发,涉案商品具体购销情况如下:①“壳牌劲霸R3”重负荷机油,购进2桶,购进价格280元/桶,拟售价320元/桶;②“壳牌施倍力SPIRAX”,车辆齿轮油,购进5桶,购进价格280元/桶,拟售价320元;③“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购进6桶,购进价格260元/桶,拟售价280元/桶;④“美孚黑霸王超级(规格型号:20W-50)”,重负荷机油,购进5桶,购进价格305元/桶,拟售价340元/桶;⑤“美孚黑霸王超级(规格型号:15W-40)”重负荷机油,购进4桶,购进价格90元/桶,拟售价120元/桶;⑥“美孚1号经典表现”,发动机油,购进22桶,购进价格60元/桶,拟售价80元/桶;⑦“美孚力霸(红)”,发动机油,购进4桶,购进价格80元/桶,拟售价100元/桶;⑧“美孚力图H46液压油”,购进10桶,购进价格265元/桶,拟售价280元/桶;⑨“美孚力图H68液压油”,购进5桶,购进价265元/桶,拟售价280元/桶。上述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进货后一直存放于店内待售。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商标证明资料,无法说明商品合法进货来源,结合商标权利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办案人员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直至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上述商品有部分已被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售商品无法召回,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照现场查获的商品数量来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320元/桶+5*320元/桶+6*280元/桶+5*340元/桶+4*120元/桶+22*80元/桶+4*100元/桶+10*280元/桶+5*280元/桶=12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宋得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美孚”系列商标和“壳牌”系列商标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经授权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是1246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12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动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国际竞争力,它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创作者和发明者对其智力成果拥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促使创作者和发明者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政策和实践的共同支持,同时也需要公众意识的提高,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和尊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润滑油、机油和液压油等产品的销售商,进货时未索要相关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商标授权资料,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不是权利人公司及权利人授权公司生产的商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同时,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个裁量因素,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下列侵权商品:(1)2桶“壳牌劲霸R3”重负荷机油(规格:20W-50,净含量:18升/桶)、(2)4桶“壳牌施倍力SPIRAX”车辆齿轮油(规格:S2A140,净含量:18升/桶)、(3)6桶“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规格:S2M46,净含量:20升/桶)、(4)5桶“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20W-50,净含量:18升/桶)、(5)4桶“美孚黑霸王超级”重负荷机油(规格:15W-40,净含量:4升/桶)、(6)18桶“美孚1号经典表现”发动机油(规格:OW-40,净含量:1升/桶)、(7)4桶“美孚力霸(红)”发动机油(规格:10W-40,净含量:4升/桶)、(8)6桶“美孚力图H46液压油”(净含量:18升/桶)、(9)5桶“美孚力图H68液压油”(净含量:18升/桶);

2、罚款253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沒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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