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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6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63号)

当事人: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74714C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

负责人:杨小江

    2023年10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非固化沥青防水涂料、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ED20P003537001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低温柔性、耐热性、热老化(低温柔性)和耐酸性项目,不符合JC/T 2428-2017《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1桶(20kg/桶)同批次防水涂料(检验室备样1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进行查封。2023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ED19P004697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拉伸性能、热老化项目不符合GB 23441-2009《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分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23年8月20日,当事人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生产了400桶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型号:非固化防水涂料,20kg/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产品标准:JC/T 2428-2017《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质量等级:合格品。受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对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生产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桶,其中检样1桶,备样1桶,销售单价60元/桶,检样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备样封存于当事人检验室(已查封)。

上述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经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为BED20P003537001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低温柔性、耐热性、热老化(低温柔性)和耐酸性项目,不符合JC/T 2428-2017《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4日将检验报告(BED20P003537001C)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10-1号)送达当事人,同时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1桶(20kg/桶)同批次防水涂料(检验室备样1桶),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进行了查封。

现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共有400桶,每桶生产成本为35.4元,销售价格60元/桶,货值金额为400×60=24000元。由于该批次防水涂料抽检(检样1桶)为当事人自愿提供样品,未收取费用,备样1桶已被查封,剩余398桶全部销售完毕,故违法所得为398X(60-35.4)=9790.8元。

二、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生产了144卷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型号PY I PE 3.0 10,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产品标准:GB 23441-2009,质量等级:合格品。受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的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卷(10㎡/卷),其中检样1卷(3 ㎡+1㎡),备样1卷(3㎡+1㎡),销售单价85元/卷,检样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

上述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为BED19P004697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所检拉伸性能、热老化项目不符合GB 23441-2009《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将检验报告(BED19P004697C)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10-2号)送达当事人,同时开展了现场检查,防水卷材备样已由抽样人员带走,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防水卷材。

现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共有144卷,每卷生产成本为72.21元,销售价格85元/卷,货值金额为144X85=12240元。由于该批次防水卷材抽样2卷为当事人自愿提供(其中检样和备样均抽取了3㎡+1㎡,剩余的6㎡均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其余142卷全部销售完毕,故违法所得为142X(85-72.21)=181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CQZF202310021)、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BED20P003537001C)、检查结果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10-1号)、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2023年12月14日)、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生产日报表、检验报告(BED20P003537001C)、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原材料购进票据、成本核算表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事实以及涉案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货值金额为24000元、违法所得为9790.8元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CQZF202310023)、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BED19P004697C)、检查结果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10-2号)、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5.现场笔录(2023年12月18日)、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生产日报表、检验报告(BED19P004697C)、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原材料购进票据、成本核算表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240元、违法所得为1816.1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5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样品所检低温柔性、耐热性、热老化(低温柔性)和耐酸性项目不符合JC/T 2428-2017《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样品所检拉伸性能、热老化项目不符合GB 23441-2009《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1桶;

2.没收违法所得9790.8元;

3.罚款24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自粘性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16.18元;

2.罚款12240元。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1桶;

2.没收违法所得11606.98元;

3.罚款3624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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