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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20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5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金庆成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2WRB7G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中路制面厂临街门面

经营者:金庆成

2023年12月7日,我局委托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中路制面厂临街门面处销售的老视成镜进行抽样。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3-03ZQ12008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对现场发现的1副抽样检测同批次的老视成镜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老视成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中路制面厂临街门面销售眼镜、钟表等商品,办理有营业执照。2023年12月7日,我局依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老视成镜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2副,销售价格80元/副,规格型号:+2.50D 8815 53-17-138,商标:“百慶”,标称生产单位:百庆眼镜厂,生产批号为:2018.10。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3ZQ12008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等项目不符合 GB1351.1-2011 标准,依据《綦江区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产品不合格”。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1副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老视成镜,执法人员将上述1副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扣押。

现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老视成镜是当事人以58元/副的价格,从温州市瓯海新桥百庆眼镜厂处购进了3副上述抽检批次的老视成镜,到货后以80元/副的价格进行销售,抽样前已销售1副,抽样时还剩2副,故抽样基数为2副,抽取检样一副,剩余一副被扣押,按抽样基数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80元/副=16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副-1×58元/副=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购样登记表、抽查委托协议书、抽查方案、抽样告知书、抽样单、抽样照片、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文件、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具有合法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经依法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老视成镜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抽样单、抽样照片、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5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老视成镜,经检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等项目不符合 GB1351.1-2011标准,依据《綦江区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老视成镜1副(规格型号:+2.50D 8815 53-17-138,商标:“百慶”);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罚款17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到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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