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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7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4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46号)

当事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676760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树民

2023年11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抽取该公司生产的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断裂伸长率检验项目不符合 QB/T 2783-2006 标准,依据《重庆市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放置在该企业成品堆放区域,具体信息:生产日期:2023-02-05,商标:共邦,规格型号:DN/ID300 SN8,数量:34米。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上述查获的34米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2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从事塑料管道、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市政管道管件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2023年11月3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进行监督抽查。产品具体信息:产品名称: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生产日期:2023-02-05,产品等级:合格品,商标:共邦,规格型号:DN/ID300 SN8,标注执行标准:QB/T 2783,抽样基数:54m(9根*6米/段),抽样数量为10米(5根*2段*1米/段),备样数量为10米(5根*2段*1米/段)。产品销售价格为8元/米,检样及备样都由该公司免费无偿提供。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断裂伸长率检验项目不符合 QB/T 2783-2006 标准,依据《重庆市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样批次不合格产品放置在成品堆放区域,产品具体信息:产品名称: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生产日期:2023-02-05,产品等级:合格品,商标:共邦,规格型号:DN/ID300 SN8,数量:34米(4根*6米/根+备样5根*2段*1米/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将上述34米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21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3]1-21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该公司从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处购进原材料,于2023年2月5日生产了抽检批次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共计54米,销售定价为8元/米。截至抽样时,涉案产品尚有54米待售,抽样数量:10米,备样数量:10米。由于抽样10米(5根*2段*1米/段)和备样10米(5根*2段*1米/段)共截取了20米,且都是从5根相同的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中截取,被截取的剩余10米(5根*2米/根)无法售出,抽样当天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已做二次破坏性切割处理。现场检查查封34米。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4米*8元/米=432元,检样及备样都由该公司免费无偿提供,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43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兰某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等。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共2次)、生产车间产品重量统计表、原材料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的事实以及不合格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货值金额为432元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的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断裂伸长率检验项目不符合 QB/T 2783-2006 标准,依据《重庆市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埋地用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B型)34米;

2.罚款86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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