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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68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9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源宜善水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BT808756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4号元芳御景江湾附34号   

投资人:文斌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2023年7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恒誉祥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20、货号1073的背心进行了抽样,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该批次背心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 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背心18件(备样的1件现场未找到)。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8件背心,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21号)。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对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涉案“背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经报请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22年7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4号元芳御景江湾附34号从事食品销售和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7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恒誉祥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20、货号1073、产品执行标准为GB/T8878 2014的背心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27件,抽样数量: 2件(检样:1件,备样: 1件,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价:17.9元/件,抽样人员在抽样时支付了检样的购样费用17.9元。

2023年8月7日,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第2页(序号2)载明的检测项目:PH值;要求:4.0-8.5;检测结果:9.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 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背心18件(备样的1件现场未找到)。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8件背心,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重庆恒誉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7件背心(规格型号为120、货号1073、产品执行标准为GB/T8878 2014),购进后以17.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与重庆恒誉祥商贸有限公司约定,产品销售后,当事人获得销售金额的8%作为利润,从购进之日至送达报告时,当事人累计销售涉案背心8件(含检样1件),送达《检验报告》时扣押了18件,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将备样的1件背心提交到我局通惠市场监督管理所。

综上,以抽样基数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背心的货值金额为 27件×17.9元/件=483.3元,违法所得为17.9×8×0.08=11.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罗昭霞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委托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3]000004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背心进行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编号:ECT/CQFZ202306109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抽样单、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抽样照片等,证明涉案背心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抽样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背心货值金额为483.3元,违法所得为11.4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背心,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 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背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背心19件;

2、没收违法所得11.46元;

3、罚款96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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