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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58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3-17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3-17号)

当事人:綦江区吴记电动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5PAR8Q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龙凤大道14号附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                经营者:吴笛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爱玛”电动车销售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放置在店外的“金马”牌电动车车身标识、车辆合格证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2023年7月12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外有7台“金马”牌电动车车辆铭牌信息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等情况,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8台电动车及其出厂资料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开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车辆经销商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发函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吴笛于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綦江区永新镇亲溪花园下面第4号门市经营电动车,2023年4月,吴笛搬迁至綦江区永新镇龙凤大道14号附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继续经营电动车,并于2023年7月20日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字号名称,名称变更为綦江区吴记电动车店。当事人经营有“爱玛”、“金马”、“踏浪”和“功华”等品牌电动车。2023年2月起,当事人先后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了1台“大古”牌电动车和7台“金马”牌电动车,放置在其门店进行销售。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綦江区永新镇龙凤大道14号附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的店招名为“爱玛”的电动车销售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店门口放置有1台电动车,其车身贴有“JINMA金马”标识,车轮上贴有“金马”标识,车辆侧面印有铭牌,铭牌内容为:重庆大隆宇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VIN:LAE3AZBL8PND09005,品牌:大古,整车型号:DG1200DZK,电机型号:142YC6042403NA,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2kw,额定载客:2人,整备质量:146kg,制造国:中国,制造年月:2023年02月。车身侧面车架上印有:LAE3AZBL8PND09005。当事人提供了该车的车辆合格证,合格证主要内容为:合格证编号:MG800029496,发证日期:2021年9月30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型号:GM战狼,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3AZBL8PND09005,电机号:202052304,电机型号:13860503N,排量和功率(ml/kw):1000w-1800w,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1年9月30日。该车铭牌和车辆合格证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整备质量等信息不一致。

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门口处另有7台外观标识“金马”牌电动车,其主要信息如下:

1.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ZAM9PFJ01802,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58.2Ah,整备质量:142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2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6(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ZAM9PFJ01802,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2月19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42。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29Y800029496,发证日期:2023年2月19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ZAM9PFJ01802,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2月19日。

2.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ZAM1NFJ23743,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58.2Ah,整备质量:142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2年12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6(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ZAM1NFJ2374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2月19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42。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29Y800029496,发证日期:2023年2月19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ZAM1NFJ23743,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2月19日。

3.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ZAM0PFJ06712,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58.2Ah,整备质量:142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4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6(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ZAM0PFJ06712,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5月14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42。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29Y80006367,发证日期:2023年5月14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ZAM0PFJ06712,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2,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5月14日。

4.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ZAM4PFJ04686,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58.2Ah,整备质量:142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3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6(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ZAM4PFJ04686,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42。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29Y800029496,发证日期:2023年3月25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ZAM4PFJ04686,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

5.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ZAM6PFJ04687,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58.2Ah,整备质量:142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3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6(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ZAM6PFJ04687,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42。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29Y800029496,发证日期:2023年3月25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ZAM6PFJ04687,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42,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

6.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AAM3PFJ01697,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A,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20Ah,整备质量:131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3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7(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AAM3PFJ01697,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A,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31。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99Y80008017,发证日期:2023年3月25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A,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AAM3PFJ01697,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31,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

7.车身为红色标有“金马”字样的电动三轮车,其车身侧面贴有铭牌,铭牌主要内容: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VIN:LAE4BAAM3PFJ02025,品牌:金马牌,整车型号:JM1500DZH-2A,电机型号:138YC6050403NB,额定电压:60V,额定功率:1500W,电池容量:20Ah,整备质量:131kg,装载质量:325kg,制造年月:2023年03月,制造国:中国。

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主要信息如下: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43364BAAMHFJL515002000,CCC证书编号(版本号):2020011102338867(00),车辆识别代号:LAE4BAAM3PFJ02025,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型号:JM1500DZH-2A,车辆类别:L5,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最高设计车速(km/h):52,整车整备质量(kg):131。

该车出厂合格证主要信息如下:合格证编号:MG6899Y80008017,发证日期:2023年3月25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车辆型号:JM1500DZH-2A,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AE4BAAM3PFJ02025,排量和功率(ml/kw):1.5,整备质量(kg):131,最高设计车速(km/h):51,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3月25日。

上述车辆存在铭牌、车辆合格证书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8台电动车及其出厂资料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随后,执法人员发函请求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提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8月8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金马牌”电动车生产厂家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8台“金马”牌电动车系假冒产品。

现查明,2023年2月,当事人以2200元/台(无电池)的价格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了车架号:LAE3AZBL8PND09005的“大古”牌电动车。该电动车系重庆大隆宇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该车辆车身的“JINMA金马”标志系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擅自张贴,并提供了该电动车虚假的车辆合格证。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仔细查验对比车辆及其出厂资料信息,导致销售的车架号为LAE3AZBL8PND09005的“大古”牌电动车车辆信息不一致。案发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提供了重庆大隆宇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该电动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合格证。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了7台“金马牌”电动车,自行安装上电池后对外销售。其中,车架号:LAE4BZAM9PFJ01802的电动车购进价为2410元/台(无电池),销售价为3800元/台(带电池);车架号:LAE4BZAM1NFJ23743、LAE4BZAM0PFJ06712的电动车购进价为2750元/台(无电池),销售价为3800元/台(带电池);车架号:AE4BZAM4PFJ04686、LAE4BZAM6PFJ04687的电动车购进价为2550元/台(无电池),销售价为3680元/台(带电池);车架号:LAE4BAAM3PFJ01697、LAE4BAAM3PFJ02025的电动车购进价为2150元/台(无电池),销售价为3200元/台(带电池)。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7台“金马”牌电动车未销售。

另查明,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取得了证书编号:2020011102338866和2020011102338867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2份证书标示的型号规格为JM1500DZH-2和KM1500DZH-2A的电动摩托车主要参数与当事人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车铭牌、出厂资料上的标称参数高度一致。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将涉案7台“金马”牌电动车全部退回给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7台“金马”牌电动车的货值金额是251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3份、现场检查图片、李晓玉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吴笛两次询问笔录、刘国云三次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刘国云与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变更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龙凤大道14号附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从事电动车销售活动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三份、现场检查图片两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3-0829号)及财务清单、扣押视频及其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国亮商贸出货单、刘国云与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刘国云三次询问笔录、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吴笛两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了7台“金马”牌电动车和1台“大古”牌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三份、现场检查图片两份、《协助调查函》(渝綦市监协字〔2023〕23-0721号)及附件、《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回复函》及附件、刘国云三次询问笔录、刘国云身份证复印件、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吴笛两次询问笔录、证书编号:2020011102338866和2020011102338867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7台“金马”电动车出厂资料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车未经CCC认证,系假冒产品的事实。

5.刘国云三次询问笔录、吴笛两次询问笔录、綦江区吴记电动车店情况说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情况说明、退款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7台“金马”牌电动车的货值金额为2516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刘国云第二次询问笔录、车架号:LAE3AZBL8PND09005的“大古”牌电动车出厂资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大古”牌电动车经过CCC认证的事实。

7.綦江区吴记电动车店情况说明、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情况说明、退款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涉案7台“金马”牌电动车全部退回给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字〔2024〕2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深受市场青睐,在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相关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此,2019年4月15国家将电动三轮车全面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商证照,未能及时发现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车铭牌与出厂资料信息不符等情况。经“金马牌”电动车生产厂家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车系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三轮车未获得CCC认证,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电动车经营近5年,对电动车行业有一定认识,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及时发现涉案车辆铭牌与出厂资料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存在主观过错;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4个月,时间较长;涉案电动车货值为25160元,涉案7台电动车未销售且全部已退回给经销商荣昌区国亮电动车经营部,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明显社会影响。我局综合裁量上述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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