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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5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6号)

当事人:綦江区石角罗敏液化气供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1BBW4N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新街汽车站              

经营者:罗敏                            


2023年12月8日,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钰华帝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2日和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产品签发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8日和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于2004年8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新街汽车站开展液化石油气、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零售:液化石油气*(在相关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和期限内经营),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员工湛仕彬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燃气配件基地”的店铺购进钰华帝燃气软管20m,(标称)生产单位:枣强县恒新液化气配件厂,规格型号:9mm±0.4mm,生产日期/批号:2023.8.15,单价3元/m,进货总价60元(实付58元,含2元优惠券,实付单价2.9/m元),有订单记录,销售标价为8元/m;2023年8月4日和8月6日当事人经营者罗敏分别通过微信平台向经销商(猛火灶施跃进刘小五)购进家用燃气灶具2台,(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T02,生产日期/批号:2023-07-28,单价330元/台,进货总价660元,有转账记录,销售标价为650元/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2023年12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的钰华帝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其中钰华帝燃气软管抽样基数20m,抽样数量11m,检样数量8m,备样数量3m,检样备样全部购买取得,购买金额合计88元;家用燃气灶具抽样基数2台,抽样数量2台,检样数量1台,购买取得,购买价格650元,备样数量1台。上述备份样品均封存于当事人店内。

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钰华帝燃气软管出具检验报告(No:2023-03ZQ120082),检验结论: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29993-2013标准,依据《綦江区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又于当月29日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出具检验报告(No:2023-03ZD120160),检验结论:经检验,热负荷和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依据《綦江区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认可上述2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钰华帝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自购进之日起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止均未售出,按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钰华帝燃气软管货值金额为8元/m×20m=160元,获取违法所得为(8-2.9)元/m×11m=56.1元;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650元/台×2台= 1300元,获取违法所得为(650-330)元/台×1台=320元。上述货值金额共计160元+1300元=1460元,违法所得共计56.1元+320元=37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新街汽车站从事家用燃气灶具销售的事实。      

3.抽样单、抽样现场照片、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钰华帝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笔录、拼多多订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抽样单、购样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钰华帝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1460元、违法所得共计376.1元的事实。

5.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作为日常普遍使用的物品,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事人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钰华帝燃气软管,样品上两连续标志间间隔为607mm,标志项目不符合GB29993-2013标准:6标志“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表示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b)制造商名称或缩写;c)产品标准号;d)制造季度和年份;e)使用期限。”的要求,依据《綦江区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涉案家用燃气灶具,油烟热负荷偏差41.3%、干烟气中CO浓度0.129%,热负荷和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5.2.2热负荷“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a)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定额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和5.2.3燃烧工况“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燃烧工况要求: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室内型≤0.05%(0-2气)”的要求,依据《綦江区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燃气软管和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自购进之日起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止除抽检外均未对外售出上述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钰华帝燃气软管12m,家用燃气灶具1台;

2.没收违法所得376.1元;

3.罚款14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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