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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7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綦江区凤溪食品经营服务部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RN1C29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胡玮

2023年07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格朗特时尚家居服(规格型号为185/110m XXXL)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于2023年09月14日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1-2016《睡衣套》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家居服(睡衣、内衣、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在2023年09月15日收到上述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上述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抽样检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等项目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07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格朗特时尚家居服(规格型号为185/110m XXXL)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格朗特时尚家居服,规格型号为检样:185/110m XXXL 备样:175/100m XL,制造商为深圳市俊诺服饰有限公司,产品品牌为格朗特,品名格朗特时尚家居服,标准为FZ/TB1001-2016,安全规范为GB18701-2010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等级为合格品,产地为中国广东,成份为100%棉(辅料除外),销售价格为99元/套,抽样基数为2套,抽取样品2套,样品中检样为1套,备样为1套。抽样人员支付了上述产品的抽样费用,填写了抽样单,对检样和备样分别加封保存,其中备样由当事人保存。

2023年08月07日,检验机构出具了以下《检验报告》:格朗特时尚家居服,(检验报告编号为ECT/CQFZ2023061087))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1-2016《睡衣套》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家居服(睡衣、内衣、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09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依法对剩余的同批次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1日,从深圳市俊诺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格朗特时尚家居服(规格型号为185/110m XXXL),购进价格为45元/套,购进数量为2套,货款总额为90元。其中,1套用于抽检,另一套备样被我局扣押。因此,以抽样时的销售价格、抽样基数和当事人提供的出货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格朗特时尚家居服数量为2套,销售价格为99元/套,货值金额为19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98元,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9元-45元=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徐洪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以及委托徐洪芹接受调查的事实。

第二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2021年重庆市——抽查方案》及《重庆市家居服(睡衣、内衣、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检现场照片。证明检验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具有合法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第三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格朗特时尚家居服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检测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出货单、深圳市俊诺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5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经营、家居用品销售等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格朗特时尚家居服,经抽样检验,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1-2016《睡衣套》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家居服(睡衣、内衣、文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格朗特时尚家居服1套(规格型号为175/100m XL);

2.没收违法所得54元;

3.罚款4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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