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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5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8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5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8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晨驰酒店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789368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回龙路7号附1号

投资人:刘楚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其货柜上发现2个小型商用燃气灶具,该灶具无外包装,无铭牌标识,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信息,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我局202311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3年4月27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789368,主要经营商用灶具、日杂百货、冰箱冰柜等用品,店招“綦江晨驰酒店用品”。

2023年111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货柜上发现2个小型商用燃气灶具,该商用燃气灶具有9个出火孔,主要用于餐饮店,使用燃料为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该商用燃气灶具上面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无熄火保护装置。经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

现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从重庆市大足区龙发燃具有限公司购进该款商用燃气灶具,购进数量2个,购进价格是35元/个。当事人未保存进货单据,未对熄火保护装置进行查验。该商用燃气灶具销售价格为60元/个,截止到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该款商用燃气灶具。

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上述商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扣押文书、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商品上无标识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2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411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

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其经营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无外包装,无铭牌标识,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信息,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8.1.1 “每台燃具应有符合GB/T 13306 规定的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8.1.2 “铭牌上应用简体中文给出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和型号;b)适用燃气类别;c)燃气额定压力,单位为kPa;d) 额定热负荷,单位为kW;f)制造商名称;g) 生产编号或日期:h) 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8.2 “警示 燃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长期保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a)不应使用规定外的其他燃气;b) 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可燃物距离应符合法规要求;c)使用交流电的燃具应安全接地,并应设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d)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e)严禁用水冲洗;f) 烹饪腔体内为高温或有压时,应有打开腔体门的危险状态忠告;g)炸炉油温在非常温状态下不得进行放油操作;h)燃具工作时可能存在烫伤操作者的警示。”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商用燃气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当事人经营上述商用燃气具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所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商用燃气灶2个

2、罚款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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