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6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6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6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6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0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6号)
当事人:綦江区文龙瀚洋百货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YJ857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夏路1号;经营者:熊 军
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同日,经过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夏路1号、店招为“瀚洋百货168商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挂有牛仔衬衫、卫衣、裤子、夹克外套等6种服装39件待售,其服装上均印有“始祖鸟”、“迪桑特”图案,“始祖鸟”注册商标权利人和“迪桑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一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确认上述服装为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对上述39件涉嫌侵权的服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ARC'TERYX”注册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其中:“
”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3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2016年8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ARC'TERYX”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6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2016年8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为保护商标权益,2017年4月10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以及保护“始祖鸟”、“
”、“ARC'TERYX”注册商标,包括调查取证,出具产品的真假鉴定及价格评估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提供有关的证据,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授权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本授权书范围内进行前述事项。2023年1月1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全国范围生产、销售等涉嫌侵害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事宜,包括依法对可能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或检举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涉嫌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或者相关文件进行初步鉴别等。
“迪桑特”、“DESCENTE”、注册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其中:
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59360号,注册转让受让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DESCENTE CHINA IP 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带帽厚夹克和夹克衫;裤子;T恤衫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13日,经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DESCENTE CHINA IP LIMITED。为保护商标权益,2023年1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以及保护“迪桑特”、“DESCENTE”、
注册商标,包括调查取证,出具产品的真假鉴定及价格评估报告。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服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39件待售的服装上分别印有“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图案,具体为:1、格子两件套4件,品名:鑫龙贝特2309,货号:016776、款号:2309。该格子两件套包括一件格子衬衣和一件白色连帽卫衣,其中格子衬衣的左上胸和背后印有始祖鸟“”图形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白色连帽卫衣的胸前印有始祖鸟“
”图形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衬衫与卫衣组合成套装销售,零售价:229.00元。2、潮版水洗衬衣外套5件,其中黑色3件,灰色2件;品牌:梵斯町,款号F9902,货号:016532,零售价:¥239.00,衬衣的左胸前和背后印有始祖鸟“
”图形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3、圆领黑白卫衣4件,品名:SPORT 2008,进价为40元/件,零售价为59元/件,卫衣的胸前印有始祖鸟“
”图形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4、黑米白休闲外套6件,品名:金博娃23A006,货号:016757,零售价:¥169.00,外套的左胸前和背后印有始祖鸟“
”图形标志;5、粉色卫衣4件,品名:秀秀小兔3315,货号:016723,零售价:¥179.00,该卫衣的左胸前和背后印有始祖鸟“
”图形标志.。6、裤子(米色/黑色)5条, 品名:富鑫娃16-20,货号:017007,零售价:¥29.00,裤子左腿上印有始祖鸟“
”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7、夹克外套7件,有黑色、米色两种颜色,其中:米色4件、黑色3件;该夹克外套右胸以及左臂膀上均有“
”商标标识(注意核对商标注册证和衣服上的图案),其合格证上的内容为“品名:外套,款号:81205,等级:合格品,厂牌:三合,厂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大铺九社18栋,GU SHU;该夹克的标价签主要内容为“瀚洋百货: 品名:古述81205、货号:016781、零售价:239.00”。上述服装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上述印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志以及“ARC'TERYX”字样的衣服,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逐一鉴别并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是:贵单位委托鉴定的202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夏路1号查获的当事人熊军销售的始祖鸟产品,经我公司鉴定,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的要求,该产品非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属于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
”、“始祖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7件印有“迪桑特”注册商标“
”标志的衣服,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逐一鉴别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依据:上述产品的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的要求;鉴定结果:贵局查获的上述产品属于侵犯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迪桑特”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认可上述两份《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现查明,上述服装的购销情况为:1、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从重庆朝天门的经营者吕治国处购进格子两件套(含卫衣,品名:鑫龙贝特2309)4件,购进价格93元/件,销售价格为229元/件,待售中被查获,货值金额为916元。2、2023年2月17日,从重庆朝天门的经营者林帮俊处购进潮版水洗衬衣外套(品名:梵斯町F9902)6件,购进价格105元/件,零售价为239.00元/件,已销售1件,销售金额239元;余5件待售中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195元。3、2023年2月8日,从重庆朝天门的经营者吕治国处购进圆领黑白卫衣(品名:SPORT 2008)4件,进价为40元/件,零售价为59元/件,待售中被查获,货值金额为236元。4、当事人累计从浙江供货商处购进黑米白休闲外套(品名:金博娃23A006)共6件,购进价格68元/件,零售价169.00元/件,待售中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014元。5、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从浙江供货商处购进粉色卫衣(品名:秀秀小兔3315)5件,购进价格73元/件,零售价179.00元/件,已销售1件,销售额179元;余下4件被查获,货值金额为716元。6、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从重庆朝天门的经营者处购进裤子(品名:富鑫娃16-20)共10件,库存有19件,其后进货入库9件非始祖鸟裤子,该始祖鸟裤子购进价格18元/件,销售价为29元/件,已经销售5条,销售额145元;余有5条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45元。7、2023年2月28日,从重庆朝天门经营者林邦俊处购进夹克外套(品名:古述 81205)共8件,购进价格105元/件,已经销售1件,销售价格239元;余下的7件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673元。
当事人在上述进货过程中没有履行查验供货商资质和进货服装查验义务,没有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印有“始祖鸟”、“迪桑特”标志的服装因无法查证已销售部分与查获部分是否为相同产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实际查获的服装数量和销售单价计算来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经营上述印有“始祖鸟”、“迪桑特”标志的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为58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的店长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主要有服装、
服装照片)、“瀚洋百货入库验收单”等,证明当事人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夏路1号销售印有
和“ARC'TERYX”以及
服装的事实。
3.“”和“ARC'TERYX”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
”和“ARC'TERYX”注册商标的权权利人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以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具有鉴别“
”、“ARC'TERYX”商标产品真伪的能力和资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瀚洋百货入库验收单、《鉴定报告》及《关于委托鉴定綦江区文龙瀚洋百货经营部销售侵权始祖鸟服装<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服装是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迪桑特”、“DESCENTE”、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
”和“ARC'TERYX”注册商标的权权利人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以及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具有鉴别“迪桑特”、“DESCENTE”、
商标产品真伪的能力和资格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瀚洋百货入库验收单、《鉴定报告》及《关于委托鉴定綦江区文龙瀚洋百货经营部销售侵权迪桑特服装<鉴定报告>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服装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7.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瀚洋百货入库验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始祖鸟”、“迪桑特”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5895元的事实。
8、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左路丹的询问笔录、余亚平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服装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涉案服装是合法取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
〔2023〕2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以及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其一:“始祖鸟”、“”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其中:“
”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3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2016年8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ARC'TERYX”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1662146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2016年8月6日,经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
“”、“ARC'TERYX”商标经过其权利人长期、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已在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依法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ARC'TERYX”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使用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查获的印有
、“ARC'TERYX”标志的服装,经辨认系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印有
、“ARC'TERYX”标志的服装,擅自使用了与
、“ARC'TERYX”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
、“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情形,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其二:“迪桑特”、“DESCENTE”、商标“迪桑特”、“DESCENTE”、
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其中:
商标注册号:第885288号(核对商标标志和注册号),注册转让受让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DESCENTE CHINA IP 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带帽厚夹克和夹克衫;裤子;T恤衫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
“迪桑特”、“DESCENTE”、商标经过其权利人长期、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已在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依法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迪桑特”、“DESCENTE”、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使用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查获的
服装,经辨认系假冒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
服装,擅自使用了与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标识的服装32件(套),其中:格子两件套(含卫衣,品名:鑫龙贝特2309)4件,潮版水洗衬衣外套(品名:梵斯町F9902)5件,圆领黑白卫衣(品名:SPORT 2008)4件,黑米白休闲外套(品名:金博娃23A006)共6件,粉色卫衣(品名:秀秀小兔3315)4件,裤子(品名:富鑫娃16-20)共5件;迪桑特
标识的服装夹克外套(品名:古述 81205)共7套。
2、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