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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4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03号)

当事人: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KG591F

经营者:郑小委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

2023年6月20日,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对其经营的标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滑油进行检查,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经检查,在该汽配经营部门市(新门牌号:沱湾12号附6-8号)现场存放有标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如下 :1、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净含量:16kg/桶,现存:34桶;2、标称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CF-4 20W-50,净含量:16kg/桶,现存:8桶;3、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46,净含量:16kg/桶,现存:12桶;4、标称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CF-4 15W-40,净含量:16kg/桶,现存:3桶;5、标称长城车辆齿轮油,型号:85W-90 GL-5,净含量:16kg/桶,现存:3桶;6、标称长城液力传动油,型号:8号,净含量:16kg/桶,现存:9桶;7、标称长城通用润滑脂,型号: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4桶;8、标称长城通用润滑脂,型号:通用锂基润滑脂2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4桶;9、标称长城尚博通用锂基润滑脂,型号:00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1桶;10、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46,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2桶;11、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3桶;12、标称长城重负荷车辆齿轮油,型号:85W/90GL-5,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1桶。二、上述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现场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并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查封。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3年6月26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询问,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23年8月7日调查终结。

经查,商标注册证第1104325号“”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工业用油;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精密仪器油等,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9月20日。商标注册证第4309069号“”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脂;导热油;传动带油脂;乳化油等。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06日。商标注册证第1093555号“”商标(红蓝双C图形)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工业用油;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精密仪器油等,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6日。商标注册证第4309068号“”商标(红蓝双C图形)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的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脂;导热油;传动带油脂;乳化油等,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商标注册证第4305927号“”商标(红蓝双C图形)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类的刹车液;液压系统用液;传动液等,经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现受让人名称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据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第1104325号、第4309069号、第4305927号、第1093555号和第4309068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是“长城”文字商标和“长城”红蓝双C图形商标(以下统称为“长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在商品上以商标组合方式使用“长城”商标,未再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2022年5月15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1.依《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使用包括4类第1104325号、第4309069号、第1093555号、第4309068号和1类第4305927号等商标;2.单独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对侵犯以上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权利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即对以上侵权违法行为单独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并授权被授权人对假冒侵权产品进行独立鉴定;3.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对重庆范围内侵犯4类第1104325号、第4309069号、第1093555号、第4309068号和1类第4305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独立鉴定。授权期限为2022年5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现查明: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活动。

2023年6月20日,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0号附1-11号,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对其经营的标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滑油进行检查,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经检查,在该汽配经营部门市(新门牌号:沱湾12号附6-8号)现场存放有标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如下 :1、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净含量:16kg/桶,现存:34桶;2、标称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CF-4 20W-50,净含量:16kg/桶,现存:8桶;3、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46,净含量:16kg/桶,现存:12桶;4、标称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CF-4 15W-40,净含量:16kg/桶,现存:3桶;5、标称长城车辆齿轮油,型号:85W-90 GL-5,净含量:16kg/桶,现存:3桶;6、标称长城液力传动油,型号:8号,净含量:16kg/桶,现存:9桶;7、标称长城通用润滑脂,型号: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4桶;8、标称长城通用润滑脂,型号:通用锂基润滑脂2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4桶;9、标称长城尚博通用锂基润滑脂,型号:00号,净含量:15kg/桶,现存:1桶;10、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46,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2桶;11、标称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3桶;12、标称长城重负荷车辆齿轮油,型号:85W/90GL-5,净含量:170kg/桶(铁桶),现存:1桶。上述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上述涉案润滑油是綦江区芮达汽配经营部负责人分三次购进的,第一次是2022年12月底由经销商送货到门市推销,共购进12桶,品种都是小桶(净含量为16kg/桶)的抗磨液压油数量7桶、T300柴油机油数量5桶,具体品种型号记不清;第二次是2023年1月初,由经销商送货到门市推销,共购进16桶,品种是小桶(净含量为16kg/桶)的抗磨液压油数量12桶、液力传动油(8号)数量4桶,具体品种型号记不清;第三次是2023年2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经销商封印冬让对方发货,2023年2月21日由快发快递公司送到门市,到货验收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快递公司快递员,当时购进了各种品种62桶,其中:小桶数量为56桶,品种为抗磨液压油数量31桶、T300柴油机油数量8桶、液力传动油(8号)数量5桶、车辆齿轮油数量3桶(净含量为16kg/桶);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2号、00号)(净含量为15kg/桶)数量9桶,具体品种型号记不清;大桶数量6桶(净含量170kg/桶),品种为抗磨液压油型号L-HM68数量3桶、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数量2桶、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数量1桶。经查,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和L-HM46,净含量为16kg/桶进货价格是155元,销售价格为210元/桶,现场查获46桶(34桶+12桶),其货值金额为9660元;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为CF-42 20W-50和CF-41 15W-40,净含量为16kg/桶进货价格是165元,销售价格为240元/桶,现场查获11桶(8桶+3桶),其货值金额为2640元;长城车辆齿轮油,型号为85W-90 GL-5,净含量为16kg/桶进货价格是175元,销售价格为245元/桶,现场查获3桶,其货值金额为735元;长城液力传动油,型号为8号,净含量为16kg/桶进货价格是155元,销售价格为210元/桶,现场查获9桶,其货值金额为1890元;长城通用锂基润滑脂,型号为3号、2号、00号,净含量为15kg/桶进货价格是135元,销售价格为180元/桶,现场查获9桶(4桶+4桶+1桶),其货值金额为1620元;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和L-HM46,净含量为170kg/桶进货价格是1680元,销售价格为2050元/桶,现场查获5桶(3桶+2桶),其货值金额为10250元;长城重负荷车辆齿轮油,型号为85W-90 GL-5,净含量为170kg/桶进货价格是1750元,销售价格为2400元/桶,现场查获1桶,其货值金额为24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各种型号的长城润滑油90桶,截至案发时,共销售长城润滑油6桶,其中: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型号L-HM68和L-HM46,净含量为16kg/桶,销售了4桶;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型号为CF-42 20W-50和CF-41 15W-40,净含量为16kg/桶,销售了2桶。因无法查证已售出的润滑油与现场查获的是否为同批次的商品,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获的数量计算。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9195元(9660元+2640元+735元+1890元+1620元+10250元+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续展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明:“”和“”商标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并未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事实。

第三组: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投诉书》,《授权书》及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长城”商标权利人向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要求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事实。

第四组:《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渝綦江市监辨鉴通〔2023〕1-1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1号,《授权委托书》(石化润企法授〔2022〕27号)。

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协助辨认涉案产品,以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对重庆范围内侵犯4类第1104325号、第4309069号、第1093555号、第4309068号和1类第4305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独立鉴定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笔录(第2次),《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1号、《授权委托书》(石化润企法授〔2022〕27号),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辨认报告》、《价格参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

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第六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笔录(第2次),情况说明。

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案金额为29195元的事实。

第七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笔录(第2次),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川俊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接清单。

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能如实说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不能证明所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事实。

第八组:减免申请书1份、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1份、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检验申请单、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证明:当事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家庭生活困难。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个体经营户,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长城”商标是“长城”商标权利人依法取得并实际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和第1类商品上的商品商标,“长城”商标权利人对“长城”商标拥有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润滑油产品,与“长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涉案润滑油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长城”商标标识相同,且经“长城”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是假冒“长城”商标的产品。因此,当事人购进销售的90桶各种规格型号的长城滑润油(具体见涉案物品清单)是侵犯“长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虽然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长城”商标的产品,但当事人从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长城”润滑油产品时,未查验供货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也未向供货人索要并保存供货票据,存在经营过错。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长城”润滑油产品的合同、清单、发票等能证明涉案润滑油系列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票据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询问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患有癌症生活确有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患有癌症生活确有困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84桶(详见涉案物品清单);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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