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21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87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721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87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5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87号)
当事人:綦江区广融汇服装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BYD1P7D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2号(巨龙商业城)负二层
经营者:申恩平
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始祖鸟”品牌维权代理机构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綦江区广融汇服装经营店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4件带有“”和“ARC'TERYX”商标图案的服装,其中,销售单价75元/件的“曼哈妮”品牌米黄色/米黑色卫衣25件,销售单价79元/件的“童心乐”品牌米黄色/黑白色/黑色卫衣16件,销售单价45元/件的“米兰衣族”品牌米黑色卫衣3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服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2号)。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3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ARC'TERYX”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6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2016年8月6日,注册人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为保护商标权益,2017年4月10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处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以及保护“始祖鸟”、“
”、“ARC'TERYX”商标的合法权益,包括调查取证,出具产品的真假鉴定及价格评估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提供有关的证据,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授权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本授权书范围内进行前述事项。2023年1月1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全国范围生产、销售等涉嫌侵害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事宜,包括依法对可能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或检举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涉嫌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或者相关文件进行初步鉴别等。
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的采购人员在位于湖州市织里镇湘江路67号的湖州织里童心乐服饰处采购服装,其中,“曼哈妮”夹克购买数量25件, 进货单价52元/件,“童心乐”童装购买数量16件,进货单价52元/件。2023年3月17日,杨朝夕在湖州市织里童装市场16幢10号店名为“哆来咪”的门市购买服装,其中“米兰衣族”针织绣花外套购买数量5件,进货单价30元/件。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单据,没有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后,当事人销售2件“米兰衣族”针织绣花外套,销售单价45元/件,“曼哈妮”夹克和“童心乐”童装未销售,拟销售价分别为75元/件和79元/件。
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品牌维权代理机构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綦江区广融汇服装经营店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现场带发现有“”、“ARC'TERYX”商标的服装44件,其中:①“米兰衣族”针织绣花外套3件,有米黑色一种配色,左胸前和背后有始祖鸟的标志
和“RC'TERY”英文字样,领标为“GULUPRINCESS”,有两个吊牌,其中一个是厂家制作的吊牌,正面信息为:品牌:米兰衣族,品名:针织绣花外套,款号2302# 150#,尺码(110-150),等级:合格品,另一个吊牌是当事人制作的价格标签,上面信息为:广融汇集采 品名:米兰衣族2302/10,批发价45.00,零售价45.00,以及条形码。②“曼哈妮”夹克25件,有米黄色、米黑色两种配色,数量分别为14件和11件,左胸前和背后有始祖鸟的标志
以及“ARC'TERYX”字样,领标为“MAN.HANI”,有两个吊牌,其中一个是厂家制作的吊牌,正面信息为:品名:夹克,款号:2309,颜色:藏青 咖啡,执行标准:FZ/T18401-2015,等级:合格品,背面为“MAN.HANI 曼哈妮”,另一个吊牌是当事人制作的价格标签,上面信息为:广融汇集采 品名:曼哈妮2309/16,批发价75.00,零售价75.00,以及条形码。③“童心乐”童装16件,有米青色、蓝白色、黑色三种配色,数量分别为3件、5件和8件,其中米青色和蓝白色童装左胸前有始祖鸟的标志
,背后有始祖鸟的标志
以及“ARC'TERYX”字样,黑色童装左胸前有始祖鸟的标志
以及“ARC'TERYX”字样,背后有始祖鸟的标志
,领标为“童心乐”,有两个吊牌,其中一个是厂家制作的吊牌,正面信息为:合格证,产品名称:童装,执行标准:FZ/T81003-2010,等级:合格证,安全技术类型:GB18401-2010类,童心乐制衣企划,另一个吊牌是当事人制作的价格标签,上面信息为:广融汇集采 品名:童心乐2307/12,批发价79.00,零售价79.00,以及条形码。上述服装均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经报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44件服装予以扣押。
2023年4月10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44件服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贵单位委托鉴定的202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2号(巨龙商业城)负二层查获的当事人申恩平销售的始祖鸟产品,经我公司鉴定,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的要求,该产品非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属于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始祖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因无法查证已销售部分与查获部分是否为相同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实际查获的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服装货值金额为45元/件*3件+75元/件*25件+79元/件*16件=32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和“ARC'TERY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证明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是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和“ARC'TERY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处理中国反假冒案件、保护“始祖鸟”、“
”和“ARC'TERYX”商标的合法权益以及鉴别“
”和“ARC'TERYX”商标产品真伪的事实。
4.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委托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全国范围生产、销售等涉嫌侵害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事宜,包括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或检举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涉嫌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或者相关文件进行初步鉴别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进货单据复印件、“”和“ARC'TERY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服装是侵犯“
”、“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侵犯“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货值金额327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7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ARC'TERYX”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授权使用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服装,未经授权,擅自在服装胸前、背后使用“
”、“ARC'TERYX”商标图案,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
”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服装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销毁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4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