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9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79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9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79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8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79号)
当事人:綦江区宝贝界限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F36EXU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家邱
2023年5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綦江区宝贝界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生产单位: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皇室童缘(图形商标)、货号;16630476001、执行标准:Q/HSTY001-2022、安全技术类别:GB31701-2015B类,规格型号:110-150、号型:110/56;2.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生产单位: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皇室童缘(图形商标)、货号:16610476012、执行标准:Q/HSTY001-2022、安全技术类别:GB31701-2015A类婴幼儿用品,规格型号:80-120、号型:80/48。经快检检验,上述两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开展执法抽查,具体情况:1.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抽样基数3件,抽取样品检样1件(号型:110/56),备样1件(号型:120/60);2.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抽样基数5件,抽取样品检样1件(号型:80/48),备样1件(号型:90/50)。监督检查和执法抽查都由当事人授权门店店长谢某配合开展。两批次抽样样品及备样样品都是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备样样品存放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具体情况:1.检验报告(No:2023-42EC050500),产品名称: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货号:166304760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B类)标准要求。”2.检验报告(No:2023-42EC050510),产品名称: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货号:166104760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标准要求。”经检验,上述两批次产品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023年6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字[2023]34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检的两批次产品: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1件、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1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查获的2件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15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经查: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从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购进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5件,购进价为90.72元/件,销售价为189元/件;购进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5件,购进价61.92元/件,销售价为129元/件。当事人购进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5件,至2023年5月4日抽样时,尚有3件待售,抽样基数为3件,其货值金额为567元,1件用于抽样,1件用于备样,1件被扣押,无违法所得。故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装的货值金额为56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5件,至2023年5月4日抽样时,尚有5件待售,抽样基数为5件,其货值金额为645元,1件用于抽样,1件用于备样,1件被扣押,2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134.16元。故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装的货值金额为645元,违法所得为134.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产品现场快速检测采样单》、《抽样记录》、现场笔录(第1次)、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服装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现场快速检测采样单》、《抽样记录》、现场笔录(第1次)、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经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抽样记录》、现场笔录(第1次)、《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第2次)、抽样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STY001-2022》、皇室童缘-商店配货单(TF2304040003227-01)、宝贝界限商品销售零售单(NO:0002227、NO:0002240)。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服装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销售:1.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货值金额为567元,无违法所得;2.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货值金额为645元,违法所得为134.1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婴童服装经营,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服装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B类)标准要求,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A类)标准要求,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因此涉案的服装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服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格子娃娃领棉布连衣裙2件,爱心满印棉布连衣裙2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4.16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