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5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6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5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6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266号)
当事人:綦江区湘衣汇服装经营店,经营者:黎祥胜,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1AGYE84;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负2-1。
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品牌维权代理机构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綦江区湘衣汇服装经营店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现场发现8(黑白各4件)件短袖,短袖的胸前有“短袖吊牌上内容为:品牌:海贝司短袖套装;款号:55032;型号:150-180;等级:一等品;检验员:01;统一售价:168;福建.石狮。经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销售的短袖涉嫌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始祖鸟商标专用权,经报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8(黑白各4件)件短袖予以扣押。
经查,“”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1662143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2016年8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ARC'TERYX”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11662146号,注册人:始祖鸟装备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注册地址: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北温哥华多拉尔顿公路110-2220,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裤子;T恤衫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2016年8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将该商标转让给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为保护商标权益,2017年4月10日,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以及保护“始祖鸟”、“”、“ARC'TERYX”商标,包括调查取证,出具产品的真假鉴定及价格评估报告。
2023年4月10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8件服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贵单位委托鉴定的202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负2-1查获的当事人黎祥胜销售的始祖鸟产品,经我公司鉴定,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我公司产品的要求,该产品非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属于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始祖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被查获的始祖鸟短袖是当事人2023年3月在湖南邵东购进的,共购进8(黑白各4件)件带有“”和“ARC'TERYX”商标图案的短袖服装,购进价25元/件,销售价是57元/件,至2023年4月10日,一件都没有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上述始祖鸟短袖违法经营额456(8×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第二组:“”和“ARC'TERYX”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和“ARC'TERYX”商标享有专用权以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具有鉴别“”、“ARC'TERYX”商标产品真伪的能力和资格的事实。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服装是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始祖鸟”服装货值金额为45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8月25日,本局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告字[2023] 25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渝綦江市监经听告字[2023] 25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1662143号,核准使用在包括T恤衫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ARC'TERYX”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11662146号,核准使用在包括T恤衫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始祖鸟短袖上使用的商标“”和“ARC'TERYX”与商标持有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注册的商标“”和“ARC'TERYX”完全相同,两者同属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而涉案短袖经鉴定,该产品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公司生产的,因此,当事人销售的始祖鸟短袖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始祖鸟短袖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且未销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ARC'TERY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始祖鸟短袖8件;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