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8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8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9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8号)
当事人:任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QAC96R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3层3030/3031号
经营者:任妮
类型:个体工商户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3层3030/3031号任妮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奶瓶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贝优能TM”160ml纤巧型宽口奶瓶,该奶瓶外包装信息如下:“纤巧型宽口PPSU奶瓶,贝优能母婴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路83号;广州市母贝儿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制造),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18队。生产许可(瓶盖、瓶帽):粤XK16-204-01139,执行标准:Q/MBEFY 1-2016,产地:中国广州,保质期:十年,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0日。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6-5005,产品编号:BUU300 160ml,条码:6970879423009。另标准了授权专利:螺牙盖,外观专利,201730154296.7;奶嘴,外观专利,201730154416.3等字样”。经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检索上述专利号,显示螺牙盖(2017301542967),授权公告号:CN304412340S,授权公告日:2017.12.19;奶嘴(2017301544163),授权公告号:CN304391051S,授权公告日:2017.12.08;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奶瓶是恩宝心(广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生产的。后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检索上述专利号,螺牙盖(2017301542967),授权公告号:CN304412340S,授权公告日:2017.12.19,申请日:2017.05.02,专利权人:深圳市贝优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51810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城大道东侧福侨花园9栋丽盈阁103,分类号:07-01 (11);奶嘴(2017301544163),授权公告号:CN304391051S,授权公告日:2017.12.08,申请日:2017.05.02,专利权人:深圳市贝优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51810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城大道东侧福侨花园9栋丽盈阁103,分类号:07-01 (11)。执法人员提取了外观涉及专利证书(证书号 第4408339号)、外观涉及专利证书(证书号 第4424029号),当事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
又查,当事人在2019年5月14日,以48.40元/个的价格从渝中区吴辉童装商行购进了该奶瓶6个,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店内ERP系统电子版进货单。购进后,当事人将涉案产品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分别以88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剩余4个暂未销售,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176元(2个×88元/个=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贝优能TM”160ml纤巧型宽口奶瓶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事实;
第三组:涉案产品专利公告结果打印件(2份)、专利证书复印件(2份)、涉案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事实。
第四组:店内ERP系统进货单、店内ERP系统销售记录等证明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17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2〕42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加强专利监督管理,禁止假冒专利。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奶瓶上标注了“专利号2017301542967, 专利号2017301544163”专利标识,“专利号2017301542967,授权公告日:2017.12.19;专利号2017301544163,授权公告日:2017.12.08”但是上述奶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该奶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罚款352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31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溪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