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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发布日期 ] 2023-01-19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21号)

当事人: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綦江区通惠大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光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NUPP8X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9号千山半岛国际E12F幢-商业1-6

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2年9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2022年10月24日及10月3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出具大芹菜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60)和香蕉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82),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分别于2022年10月27日和11月1日将大芹菜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60)、香蕉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82)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门店,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3年1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9月24日和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从重庆国位经农产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大芹菜4Kg、2Kg,购进单价5.21元/Kg,销售单价11.96元/Kg,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收据。2022年9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芹菜进行抽检,大芹菜的抽样基数是4.32Kg,抽样数量2.578Kg,购样单价11.96元/Kg,抽检人员支付30.83元购买抽检样品。在抽检结果出来前,当事人将剩下的1.742Kg大芹菜以单价11.96元/Kg全部销售。

2022年10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大芹菜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60),检验项目:氧乐果,甲拌磷,噻虫胺等4项,其中“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要求“≤0.05”、实测值为“0.1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大芹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大芹菜的货值金额是4.32Kg×11.96元/Kg=51.67元,违法所得4.32Kg×11.96元/Kg=51.67元。 

经查,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从重庆渝润嘉果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蕉(商品名称香蕉T)20.9Kg,购进单价6.33元/Kg,销售单价10元/Kg。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收据。2022年9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香蕉的抽样基数是5.34Kg,抽样数量4.036Kg,购样单价10元/Kg,抽检单位支付40.36元购买抽检样品。在抽检结果出来前,当事人将剩下的1.304Kg香蕉以单价10元/Kg全部销售。

2022年10月31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香蕉的《检验报告》(No:A22SH07582),检验项目:噻虫嗪,吡虫啉,噻虫胺等3项,其中“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要求“≤0.02”、实测值为“0.0653”,“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要求“≤0.05”、实测值为“0.164”,“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要求“≤0.02”、实测值为“0.0468”,单项判定均不合格。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香蕉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的货值金额是5.34Kg×10元/Kg=53.4元,违法所得5.34Kg×10元/Kg=53.4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51.67元+53.4元=105.17元,违法所得为51.67元+53.4元=105.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抽样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大芹菜及香蕉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抽样现场照片、No:A22SH07560号《检验报告》、No:A22SH07582号《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芹菜及香蕉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收货验收单、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芹菜及香蕉的货值金额105.17元、违法所得105.17元以及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处罚裁量的事实;

5、2022年食品专项抽检任务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等,证明检验机构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告字

〔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大芹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吡虫啉、噻虫胺等3项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此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情形,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5.17元;

2.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帐号:31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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