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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43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433号)

当事人:蒋元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BRBED8T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27号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我局委托,于2021年9月12日对崔建伟经营的商标为贝恩森宝,货号为3104B2111的“圆领卫衣”进行了抽检。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Z2109086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的尚未售出的圆领卫衣2件,以及抽样时暂存在现场的备样圆领卫衣2件,经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详见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字【2022】21-43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从吴兴织里看看服装商行购进了圆领卫衣,生产商为颐稚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是浙江省湖州市利济中路202号,商标是“贝恩森宝”,货号为3104B2111,规格型号及数量分别为2件150/68、2件140/64、1件120/56、1件130/60,共计购进数量为6件,购进价格为30元/件,销售价格为130.5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陈列在卖场内销售,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据。

2021年9月12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批次的长裤进行抽样,抽样基数6件,抽样数量2件,备样2件,销售价格为130.5元/件,支付抽样费261元,有购样支付单据。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Z2109086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扣押4件圆领卫衣。故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件×130.5元/件=783元,违法所得为2件×130.5元/件-2件×30元/件=2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000415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SZ210908692)、购样发票、检验检测报告(SZ210908692)、送达回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复议件证明我局依法实施检测及涉案长裤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购样付费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的“贝恩森宝圆领卫衣”以及货值金额783元,违法所得201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告字〔2022〕42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当事人经营的“贝恩森宝圆领卫衣”经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结论为:“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圆领卫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罚款1572元。

2.没收4件不合格的贝恩森宝圆领卫衣,货号为3104B2111,规格型号为150/68、140/64、120/56、130/6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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