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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432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432号)

当事人:綦江区爱婴坊母婴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P1D32H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磴子坝26号附11

经营者:张春燕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磴子坝26号附11张春燕经营的綦江区爱婴坊母婴用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正在销售的3个160mL的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PPSU奶瓶,其中1个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另2个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1个120mL的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其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1个240mL的bun贝优能硅胶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其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这些奶瓶外包装侧面都标注授权专利:叶片,实用新型专利,201721473798.7”等字样。经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检索上述专利号,显示专利201721473798.7;一种用于奶瓶的防胀气装置。专利权人:深圳市贝优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日:2017年11月8日;授权公告日期:2019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CN208464674U;相关数据显示:专利权转移,变更:变更为恩宝新(广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生效日: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磴子坝26号附11登记注册的綦江区爱婴坊母婴用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P1D32H,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服装、玩具:服务:洗浴服务(需经审批的经营项目、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磴子坝26号附11号张春燕经营的綦江区爱婴坊母婴用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柜上销售的5个奶瓶印有:“①3个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PPSU奶瓶,该奶瓶的外包装信息为:生产厂家:广州拓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路83号;执行标准:GB4806.7-2016;生产许可证号:粤XK16-294-03791;保质期:10年;规格:160mL。外包装侧面标注授权专利:叶片,实用新型专利,201721473798.7。其中1个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另2个生产期为2018年12月2日。②1个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该奶瓶的外包装信息为:生产厂家:广州拓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路83号;执行标准:GB4806.7-2016;生产许可证号:粤XK16-294-03791;保质期:10年;规格:120mL。外包装侧面标注授权专利:叶片,实用新型专利,201721473798.7。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③1个bun贝优能硅胶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该奶瓶的外包装信息为:生产厂家:广州拓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路83号;执行标准:GB4806.7-2016;生产许可证号:粤XK16-294-03791;保质期:10年;规格:240mL。外包装侧面标注授权专利:叶片,实用新型专利,201721473798.7。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等字样

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检索上述专利号,专利201721473798.7;一种用于奶瓶的防胀气装置。专利权人:深圳市贝优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日:2017年11月8日;授权公告日期:2019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CN208464674U;相关数据显示:专利权转移,变更:变更为恩宝新(广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生效日: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当事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朋友姚艳因怀孕,停止经营万盛小集镇家属楼爱哆哆孕婴坊,于2022年7月将店内剩余6个bun贝优能奶瓶转卖给当事人。当事人则在万盛小集镇家属楼爱哆哆孕婴坊以28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60mL的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PPSU奶瓶3个,240mL的bun贝优能硅胶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2个,120mL的bun贝优能纤巧型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1个。购进后,当事人将涉案产品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30元/个的价格销售240mL的bun贝优能硅胶带柄自动宽口玻璃奶瓶1个,剩余5个暂未销售,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8元(6个×28元/个=168元),违法所得为30元(1个×30元/个=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bun贝优能奶瓶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事实。

第三组:涉案产品专利公告结果打印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专利是授权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5日的事实。

第四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进货票据等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 2022 〕43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加强专利监督管理,禁止假冒专利。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奶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12月12日,奶瓶上均标注了“专利号201721473798.7”专利标识,但该专利权授权共日期为2019年2月5日,该奶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版)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60元。

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040001763,开户行: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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