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78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64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64号)

当事人:綦江区陈伟文具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YFEL4W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2号1幢1-附7

经营者:陈伟

2022年9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据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綦江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对綦江区陈伟文具用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辣香翅(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埇桥区符高镇工业园,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2-08-08)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03AP090295)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 22500110650856491),并开展检查。经检查,在该经营部食品销售专区货架上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香辣香翅,数量8袋,经领导批准,对该抽检不合格的香辣香翅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扣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2年10月17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询问,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于2022年10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2号1幢1-附7,从事食品、文具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从赵元敏门市购进2大包100袋香辣香翅(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埇桥区符高镇工业园,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2-08-08),购进价格37.5元/5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2022年9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辣香翅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为39袋,抽取样品36袋,其中备样9袋,支付购样费36元,2022年10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2-03AP09029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案批次的香辣香翅数量8袋,经领导批准,对该抽检不合格的香辣香翅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扣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100袋涉案批次的香辣香翅(生产日期为2022-08-08),截至案发时已销售50袋,剩余50袋(其中:8袋由我局扣押,42袋于2022年10月18日退回供应商赵元敏)。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0元(100袋×1元/袋),违法所得为50元(50袋×1元/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托人身份

第二组: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2、《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2页;3、送达回证1份;4、《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7、抽样、送达、现场检查时的照片2份8页;8、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

第三组: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3、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麻饼)、销售清单、退货单共5页;4、抽样购样票据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

第四组:抽样单、询问笔录、购进票据等。

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情节。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2)3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保证其经营的食品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翅(厂址:埇桥区符高镇工业园,规格:45g/袋,生产日期:2022-08-0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营的涉案香辣香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由于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经营比较困难,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没收不合格香辣香翅8袋;

3、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5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开户行: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