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784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31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784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31号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31号)
当事人:余文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16H5W17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滨河大道27号
经营者:余文容
2021年9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滨河大道27号服装店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州恩硕服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检:160/66 150/60/备:130/56 140/57/货号L13321056的“针织长裤”。其次,对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州恩硕服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检:160/76 150/68/备:130/56 140/64/货号L13301039的“针织连帽卫衣”进行依法抽样。经检验,前述二项该服装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针织长裤”《检验报告》(编号SZ21090868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不符合Q/330502 ES 003- 2019、GB 31701 -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其次,2021年10月22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针织连帽卫衣”《检验报告》(编号SZ21090869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Q/330502 ES 003- -2019标准,依据《重庆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同时还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该批次抽样基数规格型号的“针织长裤”和“针织连帽卫衣”。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2022年5月12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这批规格型号为检:160/66 150/60/备:130/56 140/57/货号L13321056的“针织长裤”于2021年7月下旬提供订单,由湖洲恩硕服饰有限公司,从浙江湖州市用快递发过来的,数量5件,购进单价69.75元/件,其中:规格型号为120、130、140、150、160各1件,购进金额348.75元。其次,规格型号为检:160/76 150/68/备:130/56 140/64/货号L13301039的“针织连帽卫衣”于2021年7月下旬提供订单,由湖洲恩硕服饰有限公司,从浙江湖州市用快递发过来的,数量5件,购进单价67.25元/件,其中:规格型号为:160/76 150/68/130/56 140/64/120/50各1件,购进金额336.25元。二项共计购进金额685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规格“针织长裤”和“针织连帽卫衣”后,放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滨河大道27号服装店内销售,“针织长裤”销售价格为189.72元/件,“针织连帽卫衣”销售价格为182.92元/件。2021年9月11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上述“针织长裤”货号L13321056的进行抽样,抽样基数5件,检样数量2件(检:160/66 150/60/),备样数量2件(备:130/56 140/57暂存当事人服装店的库房里),抽样单位支付购样费365.84元,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抽样后,该抽样单位对上述服装进行了检验。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针织长裤”《检验报告》对该服装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编号为SZ210908689的《检验报告》第2页(序号2)载明的检测项目绳带要求;方法编号GB 31701-2015 4.4.3,编号001,规定要求(31701 B类)符合GB 31701-2015条款4.4.3要求,实测结果(值)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长的长度超过140mm,不符合。其次,依法对上述“针织连帽卫衣”货号L13301039的进行抽样,抽样基数5件,检样数量2件(检:160/76 150/68/),备样数量2件(备:130/56 140/64/暂存当事人服装店的库房里),抽样单位支付购样费365.84元,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抽样后,该抽样单位对上述服装进行了检验。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针织连帽卫衣”《检验报告》对该服装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编号为SZ210908690的《检验报告》第2页(序号1)载明的检测项目纤维含量;方法编号FZ/T 01057.1-4-2007.GB/T2910.11-2009.GB/T29862-2013,编号001,规定要求(B类)100%棉,实测结果(值)82.8%棉17.2%聚酯纤维,棉低于了17.2,所以,不符合。
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该批次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州恩硕服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检:160/66 150/60/备:130/56 140/57/货号L13321056的针织长裤,销售单价189.72元/件,抽样基数5件,检样数量2件已付费金额379.44元,备样2件暂存服装店的库房里,后面收到了其他服装的合格检验报告后,以为抽检的所有服装都是合格的,后来由于换季的原因,当事人就将备样的两件服装拆封后通过物流退还了公司,余下没有销售的1 件同时也退还了公司,门市已无上述批次的“针织长裤”,共计货值金额948.6元。其次,该批次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州恩硕服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检:160/76 150/68/备:130/56 140/64/货号L13301039的针织连帽卫衣,销售单价182.92元/件,抽样基数5件,检样数量2件(规格型号:160/76 150/68/)已付费金额365.84元,备样2件(规格型号:130/56 140/64/货号L13301039)暂存在我服装店的库房里,后面收到了其他服装的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以为抽检的所有服装都是合格的,就将此拆封后进行了销售,余下的1件也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914.6元。二项共计货值金额1863.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行为成立。
本案中,按当事人按抽样基数该批次“针织长裤”5件,购进单价69.75元/ 件,已销售2件,销售单价189.72元/件,备样2件和余下未销售退回公司1 件,共计货值金额948.6元-购进5件×69.75元/件-退回公司3件金额209.25═获利润239.94元。其次,按抽样基数该批次“针织连帽卫衣”5件,购进单价67.25元/ 件,已销售2件,销售单价182.92元/件,备样2件和余下1件已全部销售,共计货值金额914.6元-购进5件×67.25元/件═获利润578.4元。二项共计货值金额1863.20元、获利818.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余文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单位及人员资质、委托书、抽样单、购物小票,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市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装进行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编号SZ210908689、SZ210908690)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抽检不合格儿童服装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批发销售单1份、退货清单1份,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儿童服装以及货值金额为1863.20元违法所得为818.3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告字〔2022〕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婴儿服装“针织长裤”,“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不符合Q/330502 ES 003-2019、GB 31701-2015 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婴童服装“针织连帽卫衣”,“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Q/T33052 ES 003-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婴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二个违法事实成立,既无从重行为,又无减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婴儿服装“针织长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9.94元.
对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婴童服装“针织连帽卫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处罚:
1、罚款1000元
2、并没收违法所得239.94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处罚:
1、罚款3000元
2、并没收违法所得818.34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31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