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39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22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39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22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8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224号)
当事人:刘德新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D5R18G
经营者:刘德新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C1幢
2022年5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经营部所销售的香脆花生、肉松饼进行抽检。
2022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A22SH0074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香脆花生,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20日,我局接到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A22SH00737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肉松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4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A22SH00749的《检验报告》、No:A22SH00737的《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现场接收并签字确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复检。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脆花生、肉松饼在售。
经查明,该批次香脆花生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在王大焱处购进,购进数量为5千克。2022年5月9日抽样4.34kg,抽样基数为5kg,剩余0.66kg在抽样后销售完毕。
该批次肉松饼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在夏叶花处购进,购进数量为5千克,销售价格为。2022年5月9日抽样1.5kg,抽样基数为2.028kg,单价27.6元/千克,剩余0.528kg在抽样后销售完毕。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香脆花生的货值金额为5kg×4.34元/kg=21.7元,肉松饼的货值金额为2.028kg×27.6元/kg=55.97元,共计77.4元,违法所得为7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票据等,证明当事人的购货渠道且履行了索票义务的事实。
3.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检查照片、抽检机构及检测人员资质、《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等,证明抽检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脆花生、肉松饼进行抽样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抽样记录及凭证、进货票据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香脆花生、肉松饼的货值金额为77.4元、违法所得为77.4元,以及当事人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规范。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对其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本局认为,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衡量油脂酸败程度,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物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等。长期食用过高过氧化值的食物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本案中,涉案香脆花生,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肉松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4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脆花生、肉松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4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1040120010004111,开户行:农商行渝中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