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綦江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2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 成文日期 ] 2026-06-2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佳美惠生活超市经营部经营的新鲜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佳美惠生活超市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佳美惠生活超市经营部已于2026年5月28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龙眼的运输储存环节使用的二氧化硫超标。

整改措施:针对常见的容易在储运环节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保鲜防腐的食用农产品类型,要更加严格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优化进货来源渠道,从抽检合格率较高的供货商进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日向綦江区佳美惠生活超市经营部送达了新鲜龙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綦江区佳美惠生活超市经营部免于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