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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祥平经营的干笋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周祥平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周祥平已于2026年4月28日完成整改并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周祥平购进该产品后未添加任何物质直接销售,应为在干笋原料产地的土壤、水源或空气受到重金属污染,并违规使用硫磺熏蒸以达到护色、防腐效果,且后续处理不当,导致二氧化硫残留严重超标。

整改措施:责令其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加强运输温控与仓储环境管理,定期维护设备并强化人员操作规范,更加严格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优化进货来源渠道。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日向周祥平送达了干笋子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向周祥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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