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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依法对綦江区福乐佳食品超市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福乐佳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经营企业已于2026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运输途中违规使用含硫保鲜剂,导致二氧化硫大量残留并渗入果肉,货源本身不合格,上述个体工商户进货时把关不严。

整改措施: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严格把关店内经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5日向綦江区福乐佳食品超市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龙眼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龙眼产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及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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