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6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38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6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38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罗开平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对罗开平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罗开平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罗开平已于2025年12月29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龙眼运输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了二氧化硫,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1.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2.进货时索取、审查检验合格证明,做好索票索证工作;3.优化进货渠道,要求上游供货商从抽检合格率较高的供货商处进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向罗开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