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綦江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林先别经营的干笋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干笋子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林先别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已于2026年01月05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未提前审查该批次桂圆的检验报告。

整改措施:1.严格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2.进货提前索取、审查检验报告;3.做好索票索证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04日向林先别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向林先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干笋子;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