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0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0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0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03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个体工商户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綦江区味至尚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5年6月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5 年7月4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碗(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綦江区琬瑜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5年6月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5 年7月4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碗(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綦江区策不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情况:2025年6月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5 年7月4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碗(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綦江区味至尚餐馆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5年6月7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消毒柜设备故障,消毒不到位,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2、綦江区琬瑜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馆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5年6月7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使用消毒柜时消毒时间不够,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3、綦江区策不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2025年6月7日,员工使用消毒柜对此批次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消毒,但由于员工使用消毒柜消毒时消毒时间及温度不够,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
整改措施: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加强培训学习,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同时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綦江区味至尚餐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
2、綦江区琬瑜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
3、綦江区策不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餐饮具经检验为不合格,应当依法认定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