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6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6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李娇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李娇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李娇已于2025年4月24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龙眼的运输储存环节使用的二氧化硫超标。
整改措施: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已注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李娇送达了龙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向李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