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1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28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1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1号)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对綦江区凤燕食品超市销售的纯芝麻油进行风险监测抽检,经检验,亚麻酸,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BP)为问题项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凤燕食品超市排查问题项目原因,并对该主体是否履行进货查验进行了检查。
原因排查:供应商审查不严,未严格核查该批次芝麻油生产厂家的质检报告及相关资质文件。进货查验疏漏,收货时未索取近期第三方检测报告,未能及时发现指标异常。
整改措施:1.已第一时间盘存同批次剩余芝麻油(共0瓶),停止与涉事供应商合作。2.重新审核现有供应商资质,留存每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3.增设进货验收环节的检测报告核查专岗,确保“每批必查”。4.组织全员学习《食品安全法》《GB 2716-2018食用油卫生标准》等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綦江区凤燕食品超市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到场现场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经调查进货5瓶,抽检4瓶,卖出1瓶,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对当事人经营存在问题项目纯芝麻油的行为不予立案调查。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