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4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31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4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31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共午天蓝苑食品店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共午天蓝苑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共午天蓝苑食品店已于2025年3月5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龙眼在某一环节过量使用二氧化硫,导致残留在龙眼中的二氧化硫含量超标。
整改措施:优化进货渠道,从抽检合格率较高的供货商处进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9日向綦江区共午天蓝苑食品店送达了龙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涉案龙眼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同批次食品快检报告,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所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该龙眼的上一级供货商所在地位于綦江,我局已对该供货商进行立案调查。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