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5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125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5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2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綦江区榴榴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榴榴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綦江区榴榴水果店已于2025年4月18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中间环节为延长龙眼保存期限,使用二氧化硫对龙眼进行了熏蒸。
整改措施:责令綦江区榴榴水果店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进货时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眼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