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8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綦江区崇河笋子鸡餐馆使用的复合餐饮具经抽检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綦江区崇河笋子鸡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该店已于2025年1月17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大肠菌群项目超标,该项指标与清洗用水、洗涤剂、清洗流程、消毒流程、环境卫生等有关,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将复用餐饮具离地离墙放置,导致复用餐饮具被污染。
整改措施: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将复用餐饮具妥善放置,避免被污染,确保服用餐饮具的清洁卫生。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綦江区崇河笋子鸡餐馆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向綦江区崇河笋子鸡餐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4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