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0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80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2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王正江经营的干笋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王正江查实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王正江已于2024年2月25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干笋子生产过程工业控制不严。王正江进货时也未查验该批次干笋子的合格证明。
整改措施:责令王正江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8日向王正江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王正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