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6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6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周祥英经营的小金豆(四季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周祥英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小金豆(四季豆)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没有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乙酰甲胺磷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进货时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